時間:2025-06-20來源:
關于《漯河市賈湖遺址保護條例(草案)》初審情況的報告
——2025年6月18日在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
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
市人大常委會:
根據2025年立法工作安排,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對市政府提請的《漯河市賈湖遺址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步審查修改。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是深化思想認識,提高政治站位。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文化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在河南考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刻領悟“把中華文化瑰寶保護好、傳承好、傳播好”的重要指示,將《漯河市賈湖遺址保護條例》的制定實施作為踐行文化強國戰略的重要抓手,努力打造文化遺產保護的示范工程,著力推動文化繁榮興盛。二是強化全過程指導,扎實推進立法進程。充分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按照前期介入、中期督導、后期把關的工作路徑,全面加強組織協調,全過程跟進指導有關部門依法、按時推進《條例(草案)》起草、修改、審查等各環節工作。2025年3月7日,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并原則通過了《條例(草案)》。三是開展多維度調研,夯實立法根基。邀請文物保護領域專家作《探源賈湖文化尋根中華文明》專題講座,系統梳理賈湖文化在中華文明奠基中的地位和作用,賈湖遺址的發掘保護歷程;統籌做好實地調研、座談走訪、專家論證等各項工作,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及相關部門意見建議;深入學習“中華文明探源工程”相關成果,認真借鑒殷墟、二里頭、良渚等遺址保護立法經驗,結合賈湖遺址“村遺一體”的實際情況,對《條例(草案)》進行科學論證和針對性修改完善。四是堅持問題導向,提高立法質量。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則,對《條例(草案)》的框架結構進行整體性評估,對章節安排進行合理性論證,對條款設置進行可行性分析,對遣詞用字進行規范性審查,確保《條例(草案)》在立法精神、基本原則和制度設計上與國家法律體系保持高度統一,在具體條款內容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上位法實現有機銜接,做到不抵觸、不重復、有特色、可操作。
二、《條例(草案)》總體評價
市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采用“小快靈”的立法模式,以解決賈湖遺址保護中的實際問題為導向,對賈湖遺址的保護區域、保護對象、保護規劃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全文共26條,不分章節。
參與初審的同志一致認為,《條例(草案)》貫徹了中央和省委、市委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等方面的具體要求;銜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總結吸收了我市在賈湖遺址保護與賈湖文化傳承方面的一些做法;參考借鑒了外地市在遺址遺跡保護方面的有關經驗,有一定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經初步審查,《條例(草案)》中仍存在部分章節結構邏輯不夠嚴謹、部分專業術語表述不夠規范、部分條款闡釋不夠精確、部分保護措施缺乏法律依據且執行力度不足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我們與市文廣旅局、市司法局等相關部門進行了多輪溝通,并召開專題座談會進行深入研討,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修改內容
本次修改立足賈湖遺址保護實際,注重傳承立法經驗,發揮地方特色,對原稿23條62處內容進行了條款調整、內容精簡和必要補充,最終形成25條,基本實現《條例(草案)》內容科學合理、條文表述規范簡明的修訂目標。
(一)調整的條款主要包括:將原第十條【保護對象】前移至第四條,將原第六條【遺址保護機構】后移至第十條,將原第二十三條【轉致條款】調整為第二十四條。通過系統性調整,使條例結構更加合理,邏輯層次更加嚴密。同時,對部分專業術語進行了規范統一,對文字表述進行了優化精簡,對段落結構進行了合理重組,確保條文表述準確、規范、簡明。
(二)刪減的條款主要包括:將原第十六條【環境控制區規定】合并入原第九條【賈湖遺址保護區劃定及保護標志界樁碑】,改為【劃定保護區域設置保護標志】,并將原第九條中“環境控制區、一般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內容刪除,將保護區域統一劃定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和賈湖遺址保護總體規劃保持一致。鑒于原第五條第四款關于“村民委員會的職責”缺乏相關法律依據,將第五條第三款與第四款進行了刪減合并。鑒于《土地管理法》已明確要求申請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或與規劃沖突的不予批準,?原第十七條第一款刪除了關于“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禁止新批宅基地”的內容。
(三)修改的條款主要包括:將第二條【適用范圍】由考古發掘、文物保護、科學研究、展示利用等修改為保護、管理、研究、利用四大方面,并在全文統一使用。第八條【編制遺址保護規劃】、第十條【遺址保護機構】與第二十二條【應急處置】中,進一步明確了編制規劃和實施賈湖遺址保護和應急處置工作的具體負責部門為舞陽縣賈湖遺址阿崗寺遺址保護中心,并參照市委編辦下發的三定方案,將原遺址保護機構的九條職責修改為四條。
(四)補充的條款主要包括:為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在第六條【工作職責】中,明確了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廣旅等主要職能部門的職責任務。第九條【劃定保護區域設置保護標志】中增加“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分類劃定公布,并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相銜接”,為將來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奠定基礎。第十二條增設了“鼓勵本市中小學校將賈湖文化知識納入校本教材”的條款規定,既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關于“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基本要求,又精準對接《河南省中小學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建設與管理辦法》中“突出地方特色文化教育”的具體規定,有利于青少年在文化浸潤中增強文化認同、樹立文化自信,實現文化遺產保護與育人目標的有機統一。第十四條【禁止行為】增寫了三條《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中的禁止條款,增加了深根系植物名錄的解釋,并在第二十二條【法律責任】中,系統增補了與禁止性條款相對應的處罰措施,確保對各類危害遺址安全行為的規制全覆蓋、處罰無盲區,實現禁止性規定與法律責任的精準對接。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