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2-27來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制度的決定
(2023年12月26日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暫行辦法》《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對《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保障和規范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的事項和項目,以及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三)將第三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三條和第四條,修改為:“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嚴格依法履職,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促進重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應當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四)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第六項修改為:“(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市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刪除第七項、第十項。
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八)人大換屆選舉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縣、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的確定”。
第九項修改為:“(九)撤銷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第十二項改為第十一項,修改為:“(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和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五)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第一款中的“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可以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也可以作出決議、決定”修改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或者審議后可以提出審查、審議意見和建議,必要時也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市級決算、預算執行情況”。
刪除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
第一款第五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中期評估情況”。
第一款第七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五)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人口、生態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社會建設、農業農村、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第一款第八項改為第六項,修改為:“(六)就業、就學、住房、養老、醫保、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物價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增加一項,作為第一款第七項:“(七)城鄉建設、重點民生工程等重大項目”。
增加一項,作為第一款第十項:“(十)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第一款第十二項修改為:“(十二)國土空間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增加一項,作為第一款第十五項:“(十五)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第一款第十六項改為第十七項,修改為:“(十七)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和社會反映強烈、影響巨大、損害嚴重的重大事件及其處理情況”。
第一款第二十項改為第二十一項,修改為:“(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款修改為:“前款(一)、(二)、(三)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其他各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要求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報告”。
(六)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二)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機構設置變更方案”。
(七)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第八條實行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年度清單制度。每年年底前,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下一年度需要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的建議議題。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結合各方意見、建議,制定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年度清單,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增加或取消重大事項議題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八)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第三項修改為:“(三)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受主任會議委托的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可以作出決定或者決議;也可以將討論的意見、建議送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研究辦理。有關辦理情況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十)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辦理,提出報告,再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三款修改為:“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托的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四款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辦理,提出報告,再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五款修改為:“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在接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后三十日內審議或者辦理完畢,并將審議或者辦理意見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十一)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三條提議案人、報告人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后,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四個月內進行審議。經過審議,作出決議、決定的,應及時交付有關機關執行;不作出決議、決定的,將審議意見和建議書面通知提議案人、報告人。經審議認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應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進行充分的調研論證,可以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擴大人民群眾參與途徑,健全公眾意見采納反饋機制。”
(十二)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由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十三)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在執行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過程中,確需變更決議、決定有關事項的,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重新討論、決定”。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在關系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出臺前,應當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十五)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十六)刪去第十九條。
二、對《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暫行辦法》作出修改
(一)標題修改為“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辦法”,刪去“暫行”二字。
(二)將第一條、第三條“一府兩院”修改為“一府一委兩院”。
(三)在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后增加“市監察委員會、”。
(四)在第八條“和部分”后增加“全國、省、”。
(五)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在充分評議的基礎上,可以同時進行專題詢問。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被評議部門工作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現場進行無記名投票或表決,當場宣布表決結果。滿意度測評票票面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3個選項,滿意票超過90%(含90%)的為‘優秀’;滿意票超過80%(含80%)的為‘滿意’;滿意和基本滿意票超過60%(含60%)的為‘基本滿意’;滿意和基本滿意票低于60%的為‘不滿意’。”
(六)在第十八條“向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監察委員會、”。
三、對《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一條“促進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監察委員會、”。
(二)在第二條“向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監察委員會、”。
(三)在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后增加“市監察委員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還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各類機構名稱及其簡稱進行了統一和規范,對條文中的有關邏輯關系、文字表述、標點符號等也作了相應修改完善,并對條文順序作了重新排列調整。
上述制度根據本決定作出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