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27來源:
關于《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等7項制度的說明
——2023年10月26日在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 張靜毅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托,我就《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等7項制度起草和修改等情況,作如下說明。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完善市人大常委會各項制度,根據工作安排,結合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要求,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法工委、選工委結合上位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制度修訂情況,對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制度進行梳理,擬修訂制度1項,新制定4項,修改2項。
一、各制度草案形成過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領導要求,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提前謀劃,組織有關委室啟動了相關制度的梳理、起草和修訂工作。在學習借鑒省人大和外地經驗的基礎上,8月中旬完成初稿起草工作。9月初,將相關制度初稿印發市人大常委會各工委室、各縣區人大常委會、“一府一委兩院”,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認真研究吸納,進行了修改完善。10月中旬,將修改后的制度草案再次印發征求意見,并呈送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審閱,進一步修改完善。10月23日,經市人大常委會第15次主任會議研究通過后,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各制度草案的主要內容
?。ㄒ唬M修訂制度草案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2022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進行了修改;今年7月,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現行《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制定于2017年6月,部分內容與上位法不符,需要進行修訂。修訂后的《議事規則(草案)》共八章五十條,明確了市人大常委會議事應當遵循的原則,對常委會會議的召開、議案的提出和審議、報告的聽取和審議、詢問和質詢的形式以及質詢案的形成和辦理、會議的發言和表決、應當公布的事項等作出規定。
?。ǘM新制定制度草案
1.《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一步提高常委會會議審議質量辦法(草案)》。為適應新時代人大工作新要求,切實提高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會議議題的審議質量,推動市人大常委會各項決策更加科學有效,特制定本《辦法(草案)》,共二十三條,對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題范圍確定、議題視察的組織、會議審議流程、審議意見的制定辦理等進行了明確。
2.《漯河市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草案)》。為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草案)》,共二十三條,對備案審查的適用范圍、審查標準、審查程序等進行了明確。
3.《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今年1月市人大換屆后,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由4個增加至7個,中央和省委、市委相關文件對加強專門委員會建設、提升履職質效提出明確要求。為進一步強化專門委員會工作,特制定本《規則(草案)》,共五章三十五條,對專門委員會的組織機構、工作職責、議事規則等進行了明確。
4.《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草案)》。近年來,中央和省委、市委對發揮人大代表主體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對代表建議辦理作出新規定,2004年12月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已不再適用。依據上位法變化,結合我市代表建議辦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制定本《辦法(草案)》,共六章三十二條,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交辦、承辦,以及督辦等作出具體規定。
(三)擬修改制度草案
1.《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督辦辦法(草案)》。為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督辦工作,增強監督實效,2017年10月25日,市七屆人大會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督辦辦法》。2022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進行了修改。因上位法修改,結合近年來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督辦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該《督辦辦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督辦辦法(草案)》共十二條,將市監察委員會納入監督范圍,并對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范圍、辦理程序、時限、落實要求等重新進行了規定。
2.《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草案)》。現行任免辦法于1988年12月15日市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此后分別于2001年8月、2016年4月進行了兩次修訂。此外,2017年8月、2018年1月,市人大常委會還通過了《漯河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票決辦法》和《漯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辦法的決定》,對行使人事任免權的范圍、程序進行了補充規定。2018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相繼通過了監察法,修改了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和地方組織法。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會修改了省人大常委會任免辦法。依據上位法變化,結合我市任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任免辦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辦法(草案)》增加了新的立法依據,融入票決辦法和市監察委員會任免決定內容,增加對市、縣(區)法院、檢察院相關人員的撤換、罷免等內容,增加了宣誓條款,明確了被任命人員受處分情況等規定。
以上說明和制度草案、修改決定草案等,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