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27來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督辦辦法
(2017年10月25日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10月26日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督辦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督辦工作,增強監督實效,推動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一委兩院”)依法正確行使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主要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二)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三)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一府一委兩院”專項工作報告作出的審議意見;
(四)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作出的審議意見;
(五)市人大常委會在工作評議、專題詢問和質詢中作出的審議(評議)意見;
(六)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他事項作出的審議意見。
第三條 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督辦工作,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領導下,按照對口負責原則,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具體負責。
第四條 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后七個工作日內,以市人大常委會文件形式印發“一府一委兩院”及其相關部門,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一府一委兩院”及其相關部門要在收到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一個月內,認真研究制定具體的執行辦理方案,并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審查、備案。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執行辦理的進展情況,并在三個月內向主任會議作出報告。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對執行辦理情況進行集中督辦。
第七條 “一府一委兩院”及其相關部門在執行辦理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過程中,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或者暫時不具備執行辦理條件的,要及時向主任會議書面報告。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或者辦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向主任會議作出說明。
第八條 “一府一委兩院”及其相關部門要在收到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六個月內,向主任會議專題報告執行辦理的進展情況。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原則上在下一年度聽取和審議“一府一委兩院”對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執行辦理情況的報告,并逐項進行滿意度表決。贊成票少于常委會組成人員半數的,視為未通過,報告機關須在限定時間內認真整改,并重新報告執行辦理情況。如果再次執行辦理情況的報告仍未通過,主任會議可視情況依法提出質詢案或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依法啟動撤職案等監督手段處理。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對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執行辦理的跟蹤督辦工作。“一府一委兩院”也要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督辦。督辦督查情況以適當形式報市人大常委會和“一府一委兩院”負責人。
第十一條 對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執行辦理的工作協調,可以根據情況召開聯席會議。會議由涉及相關議題的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牽頭,市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辦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進行溝通協調、通報情況、會商會辦,研究解決執行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共同推動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各項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