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27來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
(2023年10月26日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執行代表職務,代表人民參加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和監督國家機關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四條 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負責答復,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把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作為改進工作、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重要措施,切實提高辦理工作的質量和實效。
第五條 全市各級機關和組織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市人大常委會,縣、區人大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服務。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交、受理、交辦、承辦、答復、審核、評價等全過程操作,可以通過漯河市人大代表網上履職服務平臺進行。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和督辦工作,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組織是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所屬部門和單位是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單位。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七條 人大代表應當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深入選區聯系選民,在充分調查研究、深入了解人民群眾意見和要求、掌握有關機關和組織工作情況的基礎上,對本市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開展培訓、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聯系選民等活動,幫助人大代表熟悉相關規定、了解社情民意,為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做好相關準備。
第八條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統籌兼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的利益,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系,不得牟取個人利益。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或者親屬個人問題的;
(二)代轉人民群眾來信或案件申訴材料的;
(三)其他不屬于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范圍的。
第九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聯名提出,二者具有同等效力。聯名提出的,領銜代表應當采取適當方式,使聯名代表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
第十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應當先提交到所在的代表團。各代表團應當指定工作人員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代表團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后,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通過漯河市人大代表網上履職服務平臺提交大會秘書處受理,并將附有代表簽名的紙質文檔交由大會秘書處存檔;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向代表說明理由,代表可以撤回或者修改后重新提出。
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書面提出,也可以通過漯河市人大代表網上履職服務平臺提出。通過漯河市人大代表網上履職服務平臺提出的,同時將附有代表簽名的紙質文檔交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存檔。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十一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根據大會秘書處議案組提出的初步承辦意見,按其內容,分別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
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研究后及時交辦。
第十二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專題研究,厘清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要求,并通過召開專題會議進行交辦。
具體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文本可以采用書面交辦與網絡交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交辦時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由主辦單位會同協辦單位共同辦理;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應當明確分辦單位。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每年提出若干件擬重點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報請主任會議審議確定后,交有關機關和組織重點辦理。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后應當及時研究。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主辦機關說明情況,經同意后退回,不得滯留、延誤和自行轉辦。主辦機關對于承辦單位退回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重新確定承辦單位并交辦。重新確定承辦單位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主辦機關應向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報告。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制度,實行主要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和具體承辦人分級負責,嚴格辦理程序,確保辦理質量。
對重點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主辦機關應當落實分管領導領銜辦理機制,加強對重點建議辦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牽頭研究辦理工作。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認真分析,根據所反映問題的類別和性質,依據法定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和條件,確定辦理的方式、途徑和方法。在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過程中,應當確定專人加強與代表的溝通、聯系,通過走訪、座談等方式,充分聽取意見。對代表要求當面反映情況的,應當及時安排會見。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辦理:
(一)代表所提問題已經解決的,應當及時將解決情況答復代表;
(二)代表所提問題有條件解決的,應當及時解決并答復代表;
(三)受條件限制暫時不能解決的,應當列入工作計劃、規劃,在計劃、規劃期限內解決,并向代表說明情況;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或者受客觀條件限制確實不能解決的,應當如實向代表說明情況;
(五)屬于上級有關機關或者組織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向上級有關機關或者組織反映,并向代表說明情況。
第十九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統一答復代表并說明相關協辦單位的辦理意見。
需要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分別研究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各承辦單位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辦理,并分別答復代表。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后,應當及時研究辦理,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行文答復。答復件應當包括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主要內容、辦理過程、解決措施和辦理結果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加蓋公章,標明負責人、承辦人姓名及聯系方式,以示負責。
在答復件上,應當分類標注相應符號:反映問題已經解決的,用“A”標明;反映問題正在解決或列入計劃逐步解決的,用“B”標明;反映問題暫時難以解決、留作工作參考的,用“C”標明。
答復件應當抄報交辦機關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必要時抄送代表原選舉單位的縣、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代表收到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答復,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代表網上履職服務平臺或者信函等方式向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和承辦單位反饋意見。
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出具體的意見和要求,承辦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再次辦理并答復代表。
代表對承辦單位的再次答復仍不滿意的,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及相關專家進行評估,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評估意見進行處理。
第五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督辦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監督。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和答復意見落實情況的協調、督促和檢查。
主辦機關應當對所屬部門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進行協調、督促和檢查。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督查制度,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情況納入部門年度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重點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領導領銜督辦,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綜合運用聽取報告、視察檢查、座談詢問、調研評議等方式,督促有關機關、組織和承辦單位認真做好辦理和落實工作。
具體負責的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出督辦方案,認真組織各次督辦活動,及時形成督辦工作情況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全程參與重點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工作,及時掌握辦理和落實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對重點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滿意率低于60%的,有關承辦單位要重新辦理、重新答復、重新報告。
第二十五條 代表可以隨時了解其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承辦單位應當認真接待代表,全面介紹情況,聽取代表意見。
第二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對承辦單位正在解決或者列入工作計劃、規劃逐步解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跟蹤督辦。
第二十七條 主辦機關應當將本年度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確定部分承辦單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綜合辦理情況,并向下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八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辦理情況和代表反饋意見等相關信息可以向社會公開。法律規定不應當公開或者代表認為不宜公開的事項除外。
第二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評選優秀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對承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大常委會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具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1日漯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的《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