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27來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
(2023年10月26日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工作與建設,增強專門委員會履職能力,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專門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第三條 專門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
第四條 專門委員會與相應的工作委員會之間要銜接配套、協調運轉;工作委員會在履行自身職責的同時,為相應的專門委員會履行職責做好相關組織實施和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預算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農業農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合并及名稱變更,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六條 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常務委員會委員、適當比例的本領域或者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和熟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專門人員。
第七條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各專門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履行職責到下屆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新的專門委員會為止。
第八條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辭去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九條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遷出或者調離本市,其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隨代表資格的終止而相應終止,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十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時,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員臨時主持工作。主任委員缺位時,由主任會議在副主任委員中明確一人主持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交付的有關本專門委員會的議案,并提出審議意見報告。
第十二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組織起草有關議案草案。
第十三條 承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一)提出下一年度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監督事項建議;
(二)在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就相關議題組織開展視察或調研,提出視察或調研報告;在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后,匯總整理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進行跟蹤督辦;
(三)組織開展與本委員會職責相關的執法檢查,提出執法檢查報告,匯總整理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督促檢查;
(四)協助常務委員會開展專題詢問和工作評議,提出評議調查報告;
(五)審議相關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并提出審議報告。
第十四條 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聽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匯報,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 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負責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促辦理工作。
第十七條 提出與本委員會職責相關的立法建議項目,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匯總后,提出立法規劃或者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提請主任會議通過。
起草或者參與起草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對市人民政府擬提出的法規案,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提前介入,參與法規的調研、起草工作。
第十八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并做好地方性法規的報批工作。
第十九條 對市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送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備案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其執行情況、預算草案及其執行情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等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聯系代表和代表參與專門委員會工作的機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第二十二條 參與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織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下發的征求意見的法律、法規草案,以及委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的執法檢查,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按照要求辦理,并及時報告辦理意見和結果。
第二十四條 承辦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通過專門委員會會議形式,討論和決定有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要討論年度工作計劃、擬定和審議議案、研究執法檢查活動、聽取工作匯報以及必須由專門委員會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須由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議決事項,須經專門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八條 召開專門委員會會議,應當提前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通知委員會組成人員。委員會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當向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請假。
第二十九條 專門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審議議案、討論有關問題時,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有關部門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建立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制度,研究處理專門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委員辦公會議。主任委員辦公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召集,相應的工作委員會負責同志可以列席會議。
第三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加強與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聯系,加強工作交流;加強與對口聯系部門或者單位的工作聯系,及時溝通情況;密切同縣、區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聯系,加強工作指導。
第三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的年度工作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有關工作報告和議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制定本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