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9來源:
關于《漯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2023年6月27日在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耿高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委托,現就《漯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草案)》修改的過程
《條例(草案)》一審后,我們按照《漯河市地方立法程序規定》,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堅持開門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時啟動了《條例(草案)》的修改工作。一是按要求將《條例(草案)》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啟動在省直有關部門的征求意見工作。二是在漯河日報、漯河人大網站、漯河人大微信公眾號、漯河司法行政網站等媒體發布征求意見公告,全文登載《條例(草案)》及說明,公開征集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三是向縣區人大常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市屬各功能區、各基層立法聯系點、市委黨校、市法學會、市律師協會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印發征求修改意見的書面通知。
3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匯川主持召開座談會,面對面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據不完全統計,一審后,全市各級各部門先后召開不同層面、不同形式的座談會40余場次,參加會議的人員630多人。隨后,我們將收集到的632條意見建議進行匯總梳理,召開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參加的專題研討會和立法協商會,逐字逐句斟酌,形成了統一的修改意見,并就條例名稱、調整范圍、法律責任等重大問題,及時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反復溝通,主動爭取支持、幫助和具體指導。6月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修改意見反饋會,提出了18條修改意見和建議。
6月14日,市人大法制委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二審稿。6月21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條例(草案)》修改情況匯報。現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二、《條例(草案)》修改的基本要求
在修改過程中,我們注重落實以下原則要求: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聚焦電動自行車登記、通行、停放等熱點難點問題,科學設置條款。二是堅持便民利民,充分考慮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和通行安全要求,明確實行免費登記上牌、優化道路資源配置、加強配套設施建設等舉措。三是堅持以人為本,注重引導規范,對不宜處罰的條款進行了刪除或者調整。
三、《條例(草案)》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適用范圍。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一審稿關于“電動車”的適用范圍太過寬泛。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范疇,其他電動車(電動兩輪摩托車和電動三輪、四輪車)屬于機動車范疇。為此,法制委堅持“小切口”立法原則,將條例適用范圍調整為屬于非機動車范疇的電動自行車,并將條例名稱也作了相應修改。
(二)關于職責劃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一審稿政府和職能部門的職責表述不科學、層次不清晰。電動自行車管理鏈條長、涉及面廣,容易造成管理脫節。為構建各部門協同共治的責任體系,法制委綜合考慮,完善補充了公安機關、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發展改革、交通運輸等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的職責;同時,按照先政府后部門的順序,將一審稿第三條調整為兩條。
(三)關于銷售和登記管理。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指出,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購買者無法識別,應從源頭加強管理。為此,法制委從銷售、登記環節入手,加強規范管理,在二審稿中,明確在本市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規定電動自行車依法實行實名登記管理制度;已購買但未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在條例施行后三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辦登記上牌。
(四)關于配套設施建設。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指出,電動自行車通行秩序混亂,與基礎設施建設不到位密切相關。為此,法制委在二審稿規定,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優化道路資源配置,配套完善非機動車通行道路等基礎設施;加強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建設,明確主要道路兩側、人員流動較大的場所、辦公場所、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集中停放區域、充電設施。
(五)關于互聯網租賃、郵政、快遞等專用車輛的特別規定。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指出,互聯網租賃、郵政、快遞等行業發展迅速,專用車輛管理不規范。為此,法制委在二審稿中增設,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企業應當履行主體責任,按照規定登記上牌、加強車輛維護、設置電子圍欄、隨車提供安全頭盔并保證正常使用;強化郵政、快遞、配送等服務企業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合理確定配送時間、路線等。
(六)關于免費登記、過渡期管理等便民利民措施。電動自行車管理涉及千家萬戶,是重大民生問題,社會敏感度高,要多考慮人民群眾的利益。為此,法制委在二審稿中,堅持便民利民,設立電動自行車登記代辦點,注冊登記、安裝號牌不得收取費用;充分照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和接受程度,明確條例施行前已購買的非國標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管理,發放臨時號牌,具體的過渡期限由市公安機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堅持柔性執法,將一審稿中設置的十項處罰條款,壓減為兩條,且以批評教育為主,一般不處罰。
此外,我們還對《條例(草案)》中的有關邏輯關系、語言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并對修改后的條文順序及內容進行了重新排列調整和處理。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二審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