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20來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實施辦法(試行)
(2022年10月18日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論述,更好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推動民生實事項目決策民主化、實施科學化、監督法治化,持續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滿意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是指由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以投票表決方式決定當年民生實事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監督的制度。
第三條 提請市人大代表票決的民生實事項目,主要是以財政性資金投入為主,由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圍內實施的,具有普惠性、均衡性、公益性和社會效益突出的民生類公共事業項目。
第四條 實施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要嚴格遵循“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依法辦事、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切實形成“群眾提議、代表票決、政府辦理、人大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市人大代表應當積極參與民生實事項目的征集、審議、票決、監督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愿與要求,推動民生實事項目落實落地。
第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工作的宣傳報道,引導人民群眾有序參與民生實事項目的征集和實施情況的監督,營造全市上下合力推進民生實事項目建設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征集和篩選
第七條 民生實事候選項目征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導。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要在征求有關部門、縣區等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同時,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站、政務熱線等多種途徑發布公告,向社會廣泛公開征集民生實事候選項目。市人大常委會要主動參與,通過組織人大代表開展專題調研、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充分聽取群眾意見,提出民生實事建議項目。
第九條民生實事候選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椖窟x擇應符合中央和省、市各項政策規定要求,貼近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實際,圍繞“一老一小一青壯”,聚焦學有所教、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技有所長等人民群眾關心關注的民生問題。
?。ǘ╉椖坎季謶哂写硇浴⑷中?、惠及面廣、受益面大、社會效益顯著等特點。
(三)資金安排應具有可行性,有明確的預算安排,盡可能把有限的財力和資源優先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ㄋ模┙ㄔO周期應具有可控性,一般能夠在當年度完成或取得階段性成效。確需跨年度分步實施的項目,應有明確的年度階段性目標。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要統籌考慮人民群眾意愿呼聲、項目可行性和資金需求、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急需先定、成熟先定、好中選優的原則,對征集的民生實事建議項目進行科學論證、認真篩選,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提出年度民生實事候選項目建議方案,按程序提交市委常委會研究。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適時聽取市人民政府關于民生實事候選項目(草案)及形成情況的報告,審議通過后,形成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票決的民生實事候選項目。
第三章 審議和票決
第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將審議決定當年度民生實事項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建議議程,制定票決辦法(草案),明確候選項目差額比例、表決方式、項目確定和公布方式等,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民生實事候選項目差額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三條民生實事候選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市人民政府就民生實事候選項目的確定過程和每一個候選項目的具體情況(包括項目名稱、主要內容、實施主體、投資額度、完成時限和相關要求等)作出說明,并書面印發全體代表。大會安排必要的時間進行審議,代表審議時,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列席會議,聽取代表意見,回答代表詢問。
第十四條市人大代表在對民生實事候選項目充分審議、討論的基礎上,根據大會通過的票決辦法,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五條民生實事項目應當獲得全體人大代表過半數贊成,從高到低排列后確定。票決結果由大會主席團在全體會議上宣布,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實施和監督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結束30日內,對民生實事項目任務進行分解,明確項目責任清單,書面報市人大常委會,并認真抓好組織實施,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適時公開民生實事項目的推進情況,讓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及時了解每件民生實事項目的辦理進度,并認真聽取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對辦理工作的意見。
第十七條市人大常委會將民生實事項目的實施列入年度監督工作計劃,采取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代表集中視察、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監督。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監督活動,對市人大代表在監督檢查民生實事項目實施和完成情況時提出的意見建議,應及時辦理。對在民生實事項目實施中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會可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強化監督。
第十九條在民生實事項目實施中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化等原因需要停止、暫緩、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在當年9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調整議案并作出說明。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如作出相應調整決定,向社會公布,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二十條市人大常委會每年年底聽取審議市人民政府本年度民生實事項目完成情況報告,就項目完成進度、項目質量及實施效果組織開展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向市委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反饋,并向社會公開。本年度民生實事項目完成情況報告及滿意度測評結果,書面報告全體市人大代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縣區人大代表票決民生實事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