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2來源:
《關于落實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相關措施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22年6月21日在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徐匯川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現就《關于落實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相關措施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起草背景
當前,新冠疫情防控具有復雜性、艱巨性、反復性的特點。全球新冠病毒正在第四波快速流行傳播,流行的奧密克戎毒株潛伏期短、傳染性強、傳播速度快、隱匿性強、發現難度大;國內疫情雖然整體呈現下降態勢,但又有新的本土聚集性疫情發生,形勢依然嚴峻復雜。必須清醒認識到,我們面對的是一場世紀疫情,病毒還在不斷變異,疫情的最終走向還存在很大不確定性,必須慎終如始落實好常態化防控舉措,立足于防、早、快、準、小,堅持抓早抓小抓基礎,引導每個人當好自身健康第一責任人,做好個人防護,促進個人和他人健康,以最小成本實現最大防控效果,以最小影響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為從嚴從緊從細從實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斷病毒傳播途徑,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5月21日,省委書記樓陽生在省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八次專題會議上再次強調:加快推進“戴口罩”“掃場所碼”等措施地方立法,強化剛性約束,以法治力量護航疫情防控。5月22日,市委副書記、市長秦保強批示要求:要召集相關方面研究提出意見,報人大審議。為貫徹落實省、市主要領導要求,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我們按照“小切口、小快靈、務實管用”原則,起草了《決定(草案)》,將規范使用場所碼、進行核酸檢測、來(返)漯報備、配合流行病學調查、接受醫學觀察和健康監測等防控措施納入依法管理范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教育引導公眾依法遵守疫情防控各項規定,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過程
我市疫情常態化防控地方立法工作謀劃早、成稿快、抓得實。5月19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規范佩戴口罩的決定》。為進一步落實省委新的要求,堅持把法治貫穿疫情防控全過程,這次把使用場所碼、核酸檢測、來(返)漯報備等其他措施綜合形成一個新的決定,明確由市衛健委牽頭,負責起草《決定(草案)》。市衛健委接到任務后高度重視、立即行動,學習借鑒洛陽、鶴壁、鄭州、許昌、煙臺等外地市經驗做法,快速起草形成了一個初稿。5月25日,呈送市常態化疫情防控指揮部指揮長審閱,并進行了認真修改完善;同日,書面征求了各縣區、功能區和市防控指揮部來(返)漯報備排查專班、智慧化防控專班、核酸檢測專班的意見;5月27日,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進行修改;5月31日,召集市常態化指揮部辦公室專家研判組進行深入研究;6月1日,市司法局組織專題會議,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參加,召集教育、民政、交通、大數據、衛健等十余個行業部門進行廣泛討論。綜合前段時間征求意見和會商研判情況,形成了這個《決定(草案)》;6月15日,《決定(草案)》經市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6月17日,《決定(草案)》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119次主任會議研究通過;現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表決。
三、主要依據
(一)依據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二)借鑒外地經驗。借鑒《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嚴格落實佩戴口罩、返洛報備等防控措施的決定》《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落實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相關措施的決定》《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落實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措施的決定》等。
四、主要內容
《決定(草案)》以樹立全民疫情防控意識為導向,結合當前我市疫情防控的特點和規律,努力以“小切口”解決“大問題”,共12條1300余字。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一是適應形勢需求,突出地方立法“小快靈”。《決定(草案)》就目前疫情防控工作中最常用的使用場所碼、核酸檢測、來(返)漯報備、流行病學調查、醫學觀察和健康監測等措施進行了規范,針對性、操作性強。
二是明確各方責任,更好推動防控措施落實。《決定(草案)》明確了各級、各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公眾個人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義務,強化了“管行業必須管疫情防控、管業務必須管疫情防控、管生產經營必須管疫情防控”的疫情防控要求,確保具體的防控措施落實到人、責任到位。
三是堅持以人為本,突出規范公眾個人行為。依法防疫必須依靠人民群眾的參與。《決定(草案)》突出引導公眾個人要增強責任意識、自我防護意識,真正把最基本、最有效的日常防控措施落到實處,以“大概率”思維防范“小概率”事件發生,推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擔責的法治氛圍。
四是突出依法依規,體現剛性約束和制度權威。《決定(草案)》對公眾個人和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等責任主體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進行了明確,發揮震懾作用,確保對涉疫違法行為依法處置、定分止爭,用法治力量筑牢疫情防控“安全網”。
以上說明和《決定(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