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2來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落實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相關措施的決定
(2022年6月21日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認真落實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相關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規定在相關場所使用場所碼、組織開展核酸檢測 、來(返)漯報備、流行病學調查、醫學觀察和健康監測等防控措施,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規范使用場所碼、進行核酸檢測、來(返)漯報備、配合流行病學調查、接受醫學觀察和健康監測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各類公共場所、經營場所、住宅小區、建筑工地、公共交通工具等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要求,主動申領并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場所碼,做到“一門一碼”“一店一碼”“一場所一碼”,并負責做好查驗。
個人進入相關場所應當主動掃場所碼。對于無法使用場所碼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視障聽障殘疾人等群體,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采取紙質登記等替代措施。
四、縣級以上疫情防控決策機構規定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接受核酸檢測。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重點人群“應檢盡檢”,做好“愿檢盡檢”服務保障,根據疫情防控需要組織開展區域核酸檢測,并為確有實際困難、不便到核酸檢測點進行檢測的人員提供上門采樣等服務措施。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核酸檢測相關工作。
五、縣級以上疫情防控決策機構規定納入來(返)漯報備范圍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報備,配合做好相關核查,不得隱瞞時間、行程、旅居史等個人信息。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規定配合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如實報告相關信息。需要采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健康監測等措施的人員,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七、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采集的個人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確需公開的,要依法對個人隱私進行保護。
八、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調度,科學精準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郵政管理)、城市管理、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金融、政務服務與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強化宣傳引導,履行管理責任,推動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
九、個人進入相關場所未按照規定使用場所碼的,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進行提示和勸導;拒不服從勸導的,應當拒絕其進入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場所碼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個人未按照規定落實疫情防控相關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違法泄露個人信息,或者不擔當不作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疫情防控各項措施的宣傳,營造公眾自覺支持、配合、參與疫情防控的社會氛圍。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