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2來源:
關于《漯河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2022年6月21日在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耿高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委托,現就《漯河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草案)》修改的過程
《條例(草案)》一審后,我們按照《漯河市地方立法程序規定》,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要求,開門立法、民主立法,啟動了《條例(草案)》的修改工作。一是及時將《條例(草案)》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啟動在省直有關部門的征求意見工作。二是在漯河日報、漯河人大網站、漯河人大微信公眾號、漯河司法行政網站等媒體發布征求意見公告,全文登載《條例(草案)》及說明,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三是向縣區人大常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市屬功能區、各基層立法聯系點、市委黨校、市法學會、市律師協會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印發征求修改意見的書面通知。
6月7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一級巡視員杜廣全主持召開2場座談會,面對面聽取各方面的修改意見和建議。6月1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哲主持召開修改意見反饋會,在充分肯定《條例(草案)》結構嚴謹、務實管用、具有特色的同時,提出31條修改意見和建議,并就立法技術規范等方面的問題給予了具體指導。
在此基礎上,法工委及時匯總梳理、認真研究分析,組織召開司法局、水利局參加的專題研討會、立法協商會,結合收集到的561條修改意見和建議,逐字逐句斟酌,形成了統一的修改意見。6月17日上午,市人大法制委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6月17日下午,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119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條例(草案)》修改情況匯報。6月18日至20日,法工委綜合各方面意見,并就河長制等重大問題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反復溝通匯報,爭取指導、支持和幫助,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二審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二、《條例(草案)》修改的基本要求
在修改過程中,我們注重落實五個方面的要求:一是上位法已有規定的,本條例不再重復,同時注重與我市已出臺相關法規的銜接,確保了法制統一;二是聚焦中原生態水城建設,固化我市水資源管理與利用方面好的經驗做法,注重突出漯河特色;三是按照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相適應的要求,在第五條規定實行河長制,落實河湖保護管理屬地責任;四是深刻汲取鄭州“7.20”特大暴雨教訓,落實以案促改專題民主生活會整改措施,并與水資源管理與利用審議意見落實相呼應,圍繞河湖保護管理權責劃分、行洪安全等科學設計條文,明確了適用范圍、厘清了法律責任,糾正了處罰條款法律依據偏差;五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科學開發河湖,拓展河湖社會服務功能,推進河湖連通工程建設,實現市域水系互聯互通,增強調蓄能力。
三、《條例(草案)》修改的主要內容
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二審稿與一審稿相比作了278處修改,刪除9條、增加2條、調序2條、重寫2條,由7章、48條、5569字,壓減到6章、41條、3570字,篇幅壓減35%左右。
(一)關于概念表述。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提出,一審稿有關概念表述不準確、不精練。為此,法制委通過與省人大積極溝通、參閱相關地市法規后綜合考慮,將一審稿中“市、縣(區)”修改為“市、縣、區”;“河湖長”修改為“河長”;“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簡稱“水行政主管部門”。
(二)關于適用范圍。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一審稿關于條例的適用范圍表述不全面、不周延。為此,法制委將一審稿第二條增加一款“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第三款。同時,將上位法已有規定的一審稿第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第二、三款等予以刪除。
(三)關于職責劃分。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指出,一審稿第五條,政府、職能部門職責表述不科學。為此,法制委對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相關表述進行了完善;根據政府機構規范簡稱的相關文件,將一審稿第五條第二款的相關職能部門簡稱和排序進行了規范和調整。
(四)關于河長制。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河長制這一章涉及工作層面的內容較多,相關表述不規范、不嚴謹,特別是在村級是否設河長這個問題上,省里的文件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為此,法制委在認真研究相關文件規定,并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反復溝通的基礎上,刪除了一審稿第二章河長制,在總則一章增加一條,對實行河長制相關內容進行了規范表述。
(五)關于保護管理。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提出,一審稿保護和管理一章,部分條款內容交叉重疊、層次不清。為此,法制委將一審稿第十二條“擬定”“確定”分別修改為“ 擬訂”“劃定”;將一審稿第二十四條禁止行為中交叉重復、不切合實際的情形予以刪除或者修改;將一審稿第二十七條“設立安全警戒區”修改為“劃定管理范圍”;將一審稿第三十四條所有款項重新規范表述,整合為一條。
(六)關于法律責任。市直有關部門提出,一審稿法律責任一章,部分條款處罰設置不合理。為此,法制委將一審稿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只要限期清除就不再處罰,將“固體廢棄物”修改為“妨礙行洪的廢棄物”,避免與《漯河市黑臭水體條例》和《漯河市沙澧河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沖突,處罰依據適用《防洪法》。
此外,我們還對《條例(草案)》中的有關邏輯關系、語言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并對修改后的條文順序及內容進行了重新排列調整和技術處理。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二審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