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0來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規范佩戴口罩的決定
(2022年5月19日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從嚴從實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有效阻斷病毒傳播途徑,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河南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屬地管理責任,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主體責任,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監管責任,積極宣傳、認真貫徹《河南省公眾和重點人群戴口罩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筑牢群防群控防線。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規定在相關場所和特定情形下應當規范佩戴口罩,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公眾應當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增強自我防護意識,承擔疫情防控自主管理的責任和義務,落實個人日常防護措施,嚴格按照《指南》要求,規范佩戴口罩。
在下列場所和情形下,應當規范佩戴口罩:
(一)處于商場、超市、購物中心、理發店、按摩店、美容院、藥店和其他商業店鋪等場所時;
(二)處于電影院、游戲廳、網吧、歌舞廳、棋牌室、體育場館(運動時除外)、展覽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場所時;
(三)處于火車站、汽車站、碼頭、廣場、公園、游樂園、旅游景點、公共廁所等場所時;
(四)處于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培訓機構等場所時;
(五)處于物流快遞集散地、農副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集市等場所時;
(六)處于金融機構服務網點、辦事服務大廳等場所時;
(七)處于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村莊、居民小區和賓館、酒店等場所的公用區域時;
(八)乘坐公共電梯和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長途客車、火車、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時;
(九)在飯店、餐廳(館)、食堂、茶樓(館)、咖啡廳(館)等餐飲場所處于非進食狀態時;
(十)出現發熱、咳嗽、鼻咽不適等癥狀時;
(十一)在醫療機構就診、住院、陪護時;
(十二)進行健康檢查、核酸檢測、接種疫苗時;
(十三)參加會議、集體活動時;
(十四)其他應當規范佩戴口罩的場所和情形。
四、相關場所的從業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服務外包人員等)在工作期間應當按要求規范佩戴口罩。未按要求規范佩戴口罩的,由其所在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處理;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履行管理責任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五、個人進入相關場所應當按要求規范佩戴口罩。未按要求規范佩戴口罩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提醒、勸阻,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拒絕其進入該場所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履行管理責任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六、個人未按要求規范佩戴口罩且不聽勸阻,或者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按要求落實規范佩戴口罩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全市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對監察對象在落實規范佩戴口罩的工作中帶頭執行、依法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進行追責問責,依法依規處理。
全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及時處理與規范佩戴口罩相關的案件,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八、對違反本決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暢通舉報渠道,并及時對舉報事項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九、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規范佩戴口罩公益性宣傳,并對違反本決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十、全市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加強監督,推動本決定的有效實施。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