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0來源:
關于《漯河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2022年5月19日在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上
市司法局局長 張俊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漯河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河湖具有防洪、排澇、供水、調蓄、調節氣候等多種功能,是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水文化的載體,對于維護區域生態平衡,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我市地勢平坦,河湖較多,河湖保護管理任務繁重。近年來,雖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面臨著一些問題,如河湖管理權責不明晰,監管缺乏有效手段,河湖功能衰退,水生態水環境質量不容樂觀等。由于國家、省層面對河湖保護管理尚未專門立法規范,有一些規定也是散見于不同的法律規定中。為了加強河湖保護管理,保障河湖功能,亟需制定一部體現生態理念的河湖管理地方法規,為維護漯河市河湖生態健康、打造生態美麗幸福河湖提供法治保障。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漯河市人大常委會 2022年度地方立法計劃》,市水利局經過調研,并借鑒參考《開封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徐州市河湖管理條例》《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等地立法經驗擬定了《條例(草案)》。市司法局收到《條例(草案)》后,及時在市政府網站、司法行政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進行公示公告,并發函征求各縣區、各功能區、市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期間,市人大常委會農工委、法工委提前介入,組織召開專題會議2次。隨后,市司法局組織市水利局、市沙澧河建管委以及市政府法律顧問召開立法審查會,逐條進行分析論證。4月初,市司法局又組織專門力量,結合收集整理的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修改完善,之后分別呈送市委、市政府領導征求意見。 2022年4月27日,《條例(草案)》經市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
(一)依據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借鑒先進地區立法經驗。借鑒開封市、徐州市、北京市等在河湖保護管理立法中的經驗和做法。
四、《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八條,包括總則、河湖長制、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治理和修復、法律責任、附則。《條例(草案)》緊扣漯河河湖保護管理的實際需求,致力于在以下幾方面求突破。
一是聚焦管護責任,厘清各方職責。對立法依據、立法原則、水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的職責等作出詳細規范,完善了河湖管理職能體系。鑒于河湖管理任務繁重、管理繁瑣、群眾性強,需要發揮基層政府和組織的作用,總則中一是突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管理職能,二是明確村(居)民委員會在河湖管理中的作用,三是對專業性的河湖管理單位職責作出具體規定,構建完整的河湖管理體系。
二是聚焦河湖長制,解決“九龍治水”。河湖長制是解決復雜水問題、維護河湖健康的有效舉措,是完善水治理體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創新。《條例(草案)》對河湖長制作出專門規范,明確了各級河長湖長的設置和總體職責,對辦事機構、河長制考核等作出了制度安排。這一部分的立法汲取了近年來河湖長制改革的成果,并吸收了我市在工作實踐中探索的有益經驗,將這些有益探索及時上升為地方立法,對于河湖管理機制的建立健全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聚焦河道防汛,確保安全渡汛。為深刻汲取鄭州7.20特大暴雨教訓,解決城市建設中存在的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問題,《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將2022年水利部提出的10大類妨礙行洪的主要問題列入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在涵、閘、水壩、安全警戒區內捕(釣)魚、建設水上設施;第三十一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河道內村莊遷建。這些條款的實施,將為我市河湖行洪安全提供法規支撐。
四是聚焦治理修復,滿足綠色出行。河湖治理修復是當前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為加強水系連通建設、保障河湖生態基流,滿足居民休閑、健身、娛樂等需求,《條例(草案)》突出河湖規劃編制和生態建設,注重通過景觀綠化、濱水空間改造、生態廊道建設、河湖文化保護等措施,保護水生態功能,美化河湖環境。《條例(草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河湖規劃編制原則及內容;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對我市河道開發利用、河湖文化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
五是聚焦河道采砂,規范治理監管。私挖濫采河砂直接危及河道行洪、航運以及水生態安全。近年來,我市舉全市之力,用超常之舉,嚴厲打擊、鐵腕整治私挖濫采問題,全市規模性盜采河砂問題得以杜絕。但也存在受上位法限制,罰款標準低,懲戒力度不夠的問題。《條例(草案)》在做好與上位法銜接的同時,在第四十四條加大對違法采砂行為的處罰懲戒力度,大幅度提升違法成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們雖然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也進行了反復修改,但難免有考慮不周全不嚴密的地方。不足之處,敬請提出意見建議。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