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10-14來源:
關于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情況的報告
——2021年6月24日在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陳連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代表漯河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我市檢察機關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請予審議。
2019年以來,在省檢察院和市委的堅強領導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力監督下,全市檢察機關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按照“做強民事檢察”工作理念,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努力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取得了明顯成效。全市共辦理各類民事訴訟和執行監督案件610件,其中生效裁判案件426件(市院312件,占73%)、民事審判程序違法案件47件、民事執行監督案件134件、跟進監督案件3件。提請(提出)抗訴43件,發檢察建議191件(含再審檢察建議44件、審判程序違法監督檢察建議41件、執行監督檢察建議106件)。案件辦理效果明顯:2案被省院推薦為高檢院指導性案例,2案被評為全省優秀案件,1案被省委政法委列入服務民營企業典型案例,3案被列入省院典型案例,《檢察日報》、《全國民事檢察工作情況》、《全省民事檢察工作情況》均對我市民事檢察工作進行過報道、轉載,1名同志撰寫的《新時代提升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的路徑探析》入選2021年第二十二屆全國檢察理論研究年會交流論文。
一、工作開展的總體情況
(一)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民生。一是服務保障“六穩”“六保”工作。市院出臺《漯河市人民檢察院進一步服務保障優化營商環境十條措施》,把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作為民事檢察工作服務企業發展的重要著力點。利用1名同志被市委政法委聘為曙光匯知康公司“法治服務管家”平臺,助力非公企業依法依規健康發展。二是成立“市院民營企業法律服務中心”。依托該中心打造“一站式”法律服務模式,與工商聯等部門加強協作,為民營企業提供優質的“法治套餐”。如漯河市新興建筑安裝公司因民事執行困境求助該中心,我院快速啟動辦理程序,經與市法院執行部門密切溝通,僅用3天解決了該公司解封續貸的大難題,《檢察日報》2020年8月5日以《幫民企擺脫困境僅用了3天》對此案予以報道。三是強化為民情懷與保障民生理念。全市兩級院堅持民生導向,通過對民事主體權利的充分保障,對弱勢群體的特殊尊重和關愛,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以人為本的理念。如市院辦理的汪新玲執行異議之訴案,省高法再審直接改判,汪新玲住房得以保障,特向市院送錦旗表示感謝。
(二)著力加大對生效裁判、調解書的監督。一是加強和改進民事抗訴工作。把抓好民事抗訴工作作為加強民事檢察監督的中心任務,提請抗訴案件的數量和質量大幅度提升。2019年以來,提請抗訴采納率大幅度提高,僅2020年提請省檢察院抗訴案件19件,省院采納15件,采納率高達79%,位居全省市分檢察院前列。在省院2021年通報表彰的十大生效裁判監督優秀案件中,我院占2個。二是充分發揮再審檢察建議的同級監督作用。把矛盾糾紛及時化解在基層,有效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強化同級監督。2019年以來,提出再審檢察建議44件,法院采納35件,法院再審改判28件,調解3件,和解撤訴2件。三是維護正確裁判權威性,助推社會綜合治理。2019年以來,共作出不支持監督決定案件258件。我們堅持抗息并重、抗調結合,既要維護正確生效裁判、調解書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又要做好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
(三)扎實開展對虛假訴訟的監督。一是完善虛假訴訟案件一體化辦理機制。縣區院對于重大案件線索、掛牌督辦案件辦理情況及時上報市院;市院對于重大有影響、辦案阻力大的案件,統籌協調、派員督導,必要時開展掛牌督辦。如焦陽與曹滿倉等機動車事故糾紛的虛假訴訟案,郾城區檢察院發現該案涉嫌虛假訴訟,將線索上報市檢察院。市院經審查決定立案調查,追究了交警焦學清的刑事責任。郾城區檢察院就該案民事判決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020年4月,郾城區法院再審駁回焦陽的訴訟請求。二是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查辦虛假訴訟。虛假訴訟案件的隱蔽性特征決定了檢察機關不能僅僅通過書面審查就加以確定,還要從其違法之處入手,從其不合常理、可疑之處入手,圍繞著虛假訴訟的構成要件開展調查核實,尤其注意對案件的關鍵證據進行實質核查。如臨潁縣檢察院辦理的羅自偉虛假訴訟監督案,經調閱審查卷宗,運用調查核實權,精心安排與被詢問對象的談話,最終揭開了虛假訴訟的面紗,法院支持檢察機關意見,對該民事案件進行改判,后兩名參與虛假訴訟的被告人判處拘役6個月。三是提升對虛假訴訟案件的鑒別力。引導辦案人員對債務產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債權人債務人經濟狀況等進行重點審查,提高鑒別識別虛假訴訟能力。如舞陽縣檢察院辦理的趙建民、胡靜等十人分別騙取房屋過戶虛假訴訟監督系列案,經審查認為均構成虛假訴訟案,向舞陽縣法院發出十份再審檢察建議。舞陽縣法院全部采納了再審檢察建議,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對這十件案件進行再審改判。2020年7月22日,舞陽縣公安局對趙建民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立案偵查。
(四)切實加強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一是協助支持法院解決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難”專項活動。2019年,我院與市中級法院聯合會簽《關于充分發揮民事檢察職能協助支持法院解決涉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執行難問題的實施辦法》。兩級院積極開展該專項活動,排查執行線索7件7人,均已協助執結。二是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專項活動助力政法隊伍整頓。2021年專項活動以來,全市兩級院共調法院執行卷宗上千件,立案受理26件,發檢察建議20件。如市院辦理的劉占國申請恢復征信記錄一案。經我院承辦人與郾城區法院執行人員及時溝通協調,劉占國已恢復征信記錄。該案涉郾城區法院執行人員失職線索移交郾城區檢察院立案審查,后郾城區法院對該案執行人員張某祥通報批評處理。三是強化民事執行會監督、愿監督、敢監督意識。樹立“監督是最好的支持”理念,堅持依法監督、規范監督,助力法院依法規范執行活動。如召陵區檢察院辦理的張田村民事執行監督案,發檢察建議糾正執行違法,召陵區法院回復稱,針對檢察建議中涉及的問題已經整改,以后堅決杜絕類似問題發生。
(五)不斷強化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一是堅持對事監督和對人監督相結合。注重從生效裁判監督、審判程序違法監督等案件中發現審判人員違法的線索,區分情形向法院提出追究相應責任的檢察建議,或者將有關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移送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如郾城區檢察院辦理應群成訴廣州圓夢居公司漯河分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該案被郾城區檢察院認定為虛假訴訟案件,郾城區法院啟動再審,于2019年7月4日判決撤銷原民事判決書。羅文學作為本案承辦法官,涉嫌玩忽職守犯罪被漯河市院立案查辦。二是對法院不糾正的檢察建議跟進監督。對法院不采納不糾正檢察建議的,積極跟進監督,糾正法院審判程序違法行為。如市院辦理的劉穎紅民間借貸審判程序違法監督案,市中級法院不予采納檢察建議,漯河市院提請省院跟進監督,經省檢察院與省高級法院溝通協調,該案已被漯河中院啟動再審程序糾正。三是積極監督虛假訴訟案件背后的審判人員違法行為。如市院提出抗訴的謝秋茹、謝建峰捏造借款虛假訴訟案,漯河中院再審認為構成虛假訴訟,直接改判。臨潁縣檢察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臨潁縣法院發送該案原審程序違法檢察建議,臨潁縣法院已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六)注重做好民事檢察環節矛盾化解工作。一是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推動當事人和解。不斷深化訴源治理,提升辦案質效,有效化解矛盾,積極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的訴求和期待,在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注重以促成和解方式結案。2021年上半年市院連續促成和解兩案,其一是張紅偉民間借貸檢察監督和解案,歷時五年之久的借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其二是借款擔保人黃榮花申請檢察監督和解案,歷經六年、六次訴訟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徹底化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二是積極組織民事檢察聽證化解信訪風險。增加檢察工作的透明度,促進民事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如市院提請省院抗訴的王雙標與李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該案是銷售仿冒產品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判決結果對社會的價值導向具有較大影響。經聽證后,省檢察院采納聽證評議意見,已將該案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三是協助省委政法委、政法委辦理信訪積案。2020年以來,市院3名民事檢察部門辦案檢察官先后8次被抽調到省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辦理信訪積案15件,受到省市政法委牽頭部門的好評。
(七)持續推進司法規范化建設。一是全面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嚴格落實《漯河市檢察機關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暫行辦法》、《漯河市檢察機關檢察官權力清單(試行)》,積極貫徹司法責任制,明確民事檢察官辦案權限,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二是健全對下級院業務指導制度。加強類案研究和對下級院業務指導。完善案件質量評查制度,隨機抽查,定期復查,案件跟蹤問效。2019年以來,市院民事檢察部門參與評查縣區院案件30余件,促進縣區院民事檢察人員提高辦案水平。三是完善檢察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健全民事檢察執法檔案、檢務督察、紀檢監察部門跟蹤監督等制度,采取明察暗訪、抽查案件、走訪當事人等方式,重視發現和解決民事檢察官辦案中存在的問題。
(八)切實加強民事檢察隊伍建設。一是加強橫向協作及內外協調。加強民事檢察與刑事檢察等部門聯動和配合,注重發現線索,運用多元化手段加強法律監督。二是注重民事檢察人員業務培訓。積極組織參加高檢院、省院、市院調訓和培訓活動,組織好以民法典等為主題培訓活動。2021年3月份,市院將民事檢察工作推進會、專項活動動員會、五項重點業務培訓會三會合一、以會代訓,受到一致好評。三是強化民事檢察隊伍黨風廉政建設。將黨風廉政建設與民事檢察業務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以黨建促業務發展。深入查找民事檢察業務的廉政風險點,預防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等廉政風險。
二、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近年來,民事檢察工作扎實開展,取得了長足發展,但與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和新時代人民群眾更高的期待相比,仍有較大差距。一是民事檢察監督理念還需進一步加強。對民事檢察工作職能定位的認識存在偏差,對監督的范圍、重點、方式把握不全面、不準確。二是基層院民事檢察人力配置嚴重不足。全市五個基層院民事檢察部門僅有3名員額檢察官,且基層院民事檢察隊伍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和實踐經驗都有待提高。三是民事檢察宣傳有待加強、基層院案源匱乏。群眾對民事檢察業務的具體職能和受理范圍還缺乏了解,民事申訴渠道知曉率不高,司法訴求不能及時反映到檢察機關,造成民事檢察案源少的不利局面。
三、下一步工作的措施和打算
下步工作中,我們將根據問題導向,針對性開展工作:一是轉變民事監督理念,提升辦案質量和效率。牢固樹立正確民事監督理念,堅持監督與支持并重,更好發揮檢察機關在維護和促進民事司法公正中的職能作用。二是強化基層隊伍建設,拓展民事檢察案源渠道。充實基層院民事檢察部門辦案力量,保持業務骨干相對穩定,推動隊伍專業化建設;提高社會公眾對民事檢察的社會認知度和影響力,拓展監督案源。三是依靠人大監督和支持開展工作。自覺把民事檢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之下,經常主動匯報重要工作部署及進展情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的建議和議案,緊緊依靠人大的監督和支持開展工作,推動實現民事檢察工作持續健康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