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10-14來源:
關于《漯河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
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2021年6月24日在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耿高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委托,現就《漯河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草案)》修改的過程
2021年4月25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在分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針對性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進行認真歸納梳理,提出了《條例(草案)》的修改建議。
按照《河南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程序,我們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報送了一審后的《條例(草案)》。同時,在漯河日報、漯河人大網站、漯河人大微信公眾號、漯河司法行政網站發布公告,全文登載《條例(草案)》及說明,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為切實增強征求意見的針對性,我們向縣區人大常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市屬功能區、市委黨校、市法學會、市律師協會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印發了書面征求修改意見的通知,并于5月25日—26日,先后組織召開4場不同層面的征求意見座談會,面對面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6月10日—11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調研組來漯召開座談會,反饋省直有關部門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修改意見。調研組在充分肯定《條例(草案)》結構嚴謹、務實管用、具有特色、總體成熟的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6月11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二審稿,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二、《條例(草案)》修改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修改過程中,我們堅持以下原則要求,即:上位法有明確規定的,不照搬照抄;與上位法有沖突的,予以刪除;表述雜亂的,進行調序、合并;注重平衡各方利益訴求,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結合我市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突出問題導向,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修改后的《條例(草案)》二審稿共五章三十條。
(一)明確了防治重點。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提出,根據生態環境部門統計,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對空氣質量影響尤為突出,1輛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物排放量相當于6輛重型柴油車的排放量,1輛排放不合格的重型柴油車相當于200輛小轎車的排放量。為此,法制委在修改時把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作為防治的重點,將一審稿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進行整合,重點對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提出明確要求,并將對應的處罰條款作了修改。
(二)擴展了適用范圍。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一審稿第二條,關于條例的適用范圍表述不全面、不周延。為此,法制委將第二條增加一款“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第二款。同時,為了更好地與上位法進行銜接,將上位法已有規定的一審稿第三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予以刪除。
(三)完善了政府職責。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指出,《條例(草案)》一審稿第四條,政府職責表述不夠科學,層次不夠清晰。法制委根據政府職能劃分,將一審稿第四條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實施目標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
(四)凸顯了便民利民。市直有關部門在座談時提出,重污染天氣限制措施解除后,應及時發布公告。法制委從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的要求出發,將一審稿第十六條相關內容修改為:“預警解除后,應當及時結束應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另外,考慮到涉農非道路移動機械只在農忙季節的田間使用,法制委在修改時將一審稿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涉農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相關內容予以刪除,也符合客觀實際。
(五)注重新能源車輛推廣使用。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應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推廣新能源機動車。根據《河南省推動公共領域車輛電動化行動方案》的要求,法制委將一審稿第九條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采購公務用車應當優先選擇新能源汽車,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使用范圍。公交、市政環衛、郵政、物流、出租車等車輛新增或者更換的,應當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
(六)強化了引導規范。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不宜過度處罰,應以引導規范為主。法制委綜合考慮后,在總則中增加一條宣傳引導內容作為第六條,注重提高公眾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意識。對一審稿第四章法律責任部分進行多處刪減和調整,修改后的《條例(草案)》二審稿僅設置了六條處罰條款。
此外,我們還對《條例(草案)》中的有關概念定義、邏輯關系、語言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并對修改后的條文順序及內容進行了重新排列調整和技術處理。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二審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