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10-13來源:
關于《漯河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
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的起草說明
——2021年4月25日在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趙宏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漯河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打好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是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污染防治攻堅七大標志性重大戰役之一(打好藍天保衛戰、柴油貨車治理、長江保護修復、渤海綜合治理、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水源地保護、農業農村污染治理),在“十四五”開局之年,出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對更加突出精準、科學、依法治污,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這是破解我市污染治理難題的迫切需要,我市作為豫中南物流業集散聚集地,運輸結構偏公路,近年來我市機動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猛增,截至2020年12月,我市機動車保有量約68萬輛(近3年每年新增機動車約10萬輛),非道路移動機械保有量約1萬輛(目前完成編碼登記3100輛),1輛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相當于6輛柴油車排放量,1輛排放不合格的柴油貨車相當于200輛小轎車排放量,目前,移動源的氮氧化物排放量約占我市氮氧化物排放量的40%,對城區空氣質量影響比較突出,已經成為我市僅次于工業污染的大氣污染源,也是我市大氣污染治理的難點和痛點;另一方面,這是從法制層面強化移動源污染治理的迫切需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流動性強、排放情況復雜,污染治理難度大、成本高,近年來,我們圍繞移動源污染治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做了一些努力,但治理成效仍不夠明顯,管理不細致、制度不完善的問題仍很突出,國家、省里制定出臺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的規定比較宏觀原則,不夠完善細致,實際操作過程中,對移動源污染全過程管理存在法律邊界和治理盲區,諸如編碼管理落實難、污染治理執行難等問題比較突出。綜上,我市迫切需要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出臺一部既與上位法有效銜接,又獨具我市特色的地方性法規,從地方立法層面解決移動源污染管控、治理的難點問題,持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提升人民群眾藍天幸福指數。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一)起草過程。2020年11月3日,收到市人大關于《漯河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起草工作的通知(漯人常辦〔2020〕70號)后,市生態環境局成立《條例(草案)》起草小組,堅持領導掛帥,堅持生態立法,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理論研究,以“四個堅持”高質量推進立法起草工作,對照國家和本省頒布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相關法律法規,收集省內外已經出臺機動車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匯編成冊,縱向對照,橫向學習。同時,按照上位法與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結合我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治理存在的實際問題,以及我市大氣污染防治的難點,完成了《漯河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立法思路。《條例(草案)》的總體思路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針對重型柴油車編碼登記混亂、車載診斷系統污染控制裝置不正常運行、機動車檢測機構違規檢測、非道路移動機械底數不清、監管體系和監管方式不完善等突出問題,按照“小切口、精細化、真管用”的立法要求,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并提出立法對策,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問題導向,對上位法進一部細化、補充,不斷提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水平,完善部門間執法協同與協作,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地方立法針對性,為打好打贏藍天保衛戰、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提供法制保障。
(三)征求意見。《條例(草案)》形成后,先后在市政府網站、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市司法局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廣泛向社會征求意見。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城環工委提前介入,組織召開專題會議3次,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司法局組織召開由各縣區、各功能區、市直各部門、市政府法律顧問團專家等代表參與的征求意見座談會2場,根據征求到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四)政府審議。《條例(草案)》征求了市委常委、市政府各位副市長的意見,2021年3月23日經市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
(一)依據法律法規。《條例(草案)》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了生態環境部《關于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環大氣〔2018〕179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等政策性文件。
(二)借鑒先進地區立法經驗。起草過程中,我們先后借鑒鄭州、許昌、濟南、太原等地市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四、《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五個章節,三十九條,包括總則、預防和控制、使用檢驗和維護、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章,總則,共7條,主要明確了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工作機制、部門職責、部門協作等總體要求。一是明確污染防治由政府主導、部門協同、源頭控制、防控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基本原則(第3條)。二是要求市、縣(區)人民政府加強工作領導和統籌,實施目標考核,健全工作機制(第4條)。三是理清部門監管職責,分別對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13個負有監管職能的部門具體職責進行了細化明晰(第5條)。四是建立完善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污染防治數據信息共享,加強部門協作(第6條)。
第二章,預防和控制,共9條,主要規定了發展公共交通、推廣使用新能源等源頭預防政策,以及建立排放監控系統、安裝污染控制裝置、車用燃料、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等管理治理制度。一是引導綠色發展理念,發展公共交通、推廣使用新能源、規劃建設充電站(樁)等配套基礎設施(第8、9、10條)。二是建立車輛管理制度,要求車輛安裝并正常使用遠程排放監控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第12條)。三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在本市銷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監管(第13條)。四是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編碼管理登記和環保標牌管理(第11、12、14條)。
第三章,使用、檢驗和維護,共9條,主要明確和完善了達標排放、聯合執法、監督抽測、監督檢查、監督管理、維修復檢、檢驗規范等移動源全過程管理規定。一是建立多種檢查方式,對重點路段進行常態化路查路檢,結合遙感監測和機動車停放地的檢測,形成“海陸空”全方位監管模式(第19、20條)。二是建立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超標,維修復檢制度(I/M制度),經維修后排放仍不合格的,機動車應當依法強制報廢,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第22條)。三是結合“放管服”要求,規定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自主選擇對外公布有資質的排放檢驗機構和維修單位進行檢驗和維修(第23條)。四是規定了排放檢驗機構和維修單位的工作規范和管理要求,并要求上傳信息,數據共享(第24、25條)。
第四章,法律責任,共11條,主要明確了未安裝遠程排放監控系統、破壞排氣污染控制裝置、銷售不合格標準車用燃料、駕駛不合格機動車、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動機械、拒絕抽測檢查以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維修單位違反規定等行為的處罰部門和處罰標準。一是上位法已設罰則的,從其規定,不再重復設置罰則(第26條)。對其他違法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和上位法依據創設罰則,強化剛性約束。二是對未安裝遠程排放監控系統和破壞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第27、28條)。三是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超標的處罰部門及處罰金額進一步明確,為道路執法提供法律依據(第30、31條)(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沒有明確對排放超標車輛的罰款額度)。四是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和維修機構弄虛作假的行為明確處罰標準,加大處罰力度(第33、34條)。
第五章,附則,共3條,主要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和機動車包括的范圍和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定義,作了進一步的舉例和解釋,對市政府授權開發區、示范區、西城區做好轄區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作了明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們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雖然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也進行反復修改,但仍會有考慮不周全不嚴密的地方,不足之處,敬請提出意見建議。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