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2-31來源:
關于修改《漯河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決定
(草案)的說明
——2020年12月28日在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耿高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大法制委的委托,我就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漯河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條例》修改的必要性
今年7月,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請就司法部轉請處理的法規有關問題提出意見的函》,要求就附表所列司法部備案審查反饋《漯河市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部分內容與上位法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問題進行研究。附表所列問題主要是:
(一)關于《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司法部備案審查反饋意見指出:上位法規定了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或者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沒有規定在集體所有土地上進行建設,也需要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擴大了上位法規定的行政許可范圍,應予修改。
(二)關于《條例》第四十一條,司法部備案審查反饋意見指出:經驗線合格后可以組織施工的規定,似缺乏上位法依據,應予修改。
二、《條例》修改的過程
接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請就司法部轉請處理的法規有關問題提出意見的函》后,市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高度重視,就司法部備案審查反饋意見指出的關于《條例》部分內容與上位法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問題,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專題匯報,并要求市司法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管局等部門組成工作專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的相關內容進行認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見。8月10日,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報送了《關于〈漯河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條有關情況的報告》,8月1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報送了相關材料。隨后,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反饋意見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要求,擬定了《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漯河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決定(草案)》。12月22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87次主任會議專題聽取了關于修改《條例》的簡要匯報。12月23日,市人大法制委根據主任會議研究的意見,對《決定(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決定(草案)》。
三、《決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對《條例》第三十四條的修改。將第一款予以刪除。修改后的第三十四條內容為:“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建設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出具規劃條件,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二)對《條例》第四十一條的修改。刪除“驗線合格后,可以組織施工;”。修改后的第四十一條內容為:“市政設施工程必須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經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劃核實合格后,可以覆土(地下工程)、竣工驗收。”
以上說明和《決定(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