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0-27來源:
關于《漯河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
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2020年10月23日在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
漯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耿高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委托,現就《漯河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草案)》修改的過程
2020年8月25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在分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針對性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進行認真歸納梳理,提出了《條例(草案)》的修改建議。
按照《河南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一審后,我們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報送了一審后的《條例(草案)》。為增強征求意見的廣泛性,我們在漯河日報、漯河人大網站和漯河人大微信公眾號、漯河市人民政府網站、漯河司法行政網站發布公告,全文登載《條例(草案)》及說明,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為增強征求意見的針對性,我們向各縣區人大常委會、市屬功能區、市直有關部門、市委黨校、市法學會、市律師協會印發了征求《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通知。在此基礎上,9月14—15日,我們組織召開3場不同層面的征求意見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面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10月19日—20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調研組來漯召開座談會,反饋省直有關部門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修改意見。調研組充分肯定《條例(草案)》具有漯河特色、務實管用、總體比較成熟的同時,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10月20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二審稿,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二、
《條例(草案)》修改的基本原則
在《條例(草案)》修改過程中,我們主要堅持了以下幾個原則要求:一是上位法有明確規定的,不照搬照抄;二是與上位法有沖突的、與現存地方法規不一致的,予以刪除;三是條文內容重復雜亂的,進行調序、合并;四是注重平衡各方利益需求,把好制度頂層設計關,從源頭上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五是結合漯河實際,努力體現地方特色;六是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效果導向,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
三、《條例(草案)》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適用范圍。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一審稿第二條關于適用范圍的表述不準確,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國家已有專門規定,不建議在本條例中再作規定。幼兒園也沒必要再作解釋。法制委綜合考慮,將《條例(草案)》一審稿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包括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含九年一貫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font>
(二)關于職責劃分。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指出,《條例(草案)》一審稿第四條各職能部門表述、排序不夠規范,政府職責與部門職責放在一條中不科學。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機構規范簡稱的相關文件,法制委將第四條第二款的表述、相關職能部門簡稱和排序進行了規范和調整,并將部門職責作為單獨一條列出。
(三)關于規劃、建設。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一審稿規劃、建設兩章中,部分條款內容不全面、交叉重疊、層次不清,建議修改。法制委將《條例(草案)》一審稿第九條規范后進行調序,第二十三條進行分項列舉,新增了農村地區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內容。同時,對屬于工作層面的事項、一些繁瑣重復的條款進行了刪除、精簡、合并。如第八條刪除了“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批準文件、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圖紙、相關說明等”;第十條刪除了“組織開展評估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將涉及年度建設計劃的第十八條與第十九條合并為一條;等等。
(四)關于配建和移交。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提出,本章內容條理不夠清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規定,要依法落實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定,著力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后,應當由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為了配套實施中央文件精神,同時結合我市實際,法制委將《條例(草案)》一審稿第二十五條完善后調至建設一章,調整后對配套建設幼兒園的配建移交做了專章規定。這也是我們這部條例的特色部分。
(五)關于法律責任。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反饋意見時提出,《條例(草案)》一審稿法律責任一章中,部分條款與上位法不一致,建議修改。法制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將《條例(草案)》一審稿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配套建設幼兒園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绷硗?,有關單位提出,《條例(草案)》部分條款關于執法主體統一表述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并不符合實際,因為市、縣兩級執法主體不一致。因此,法制委將相關執法主體修改為“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
此外,我們還對《條例(草案)》中的有關概念定義、邏輯關系、語言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對修改后的條文順序和內容進行了重新排列、調整和技術處理。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二審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