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8-31來源:
關于《漯河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
條例(草案)》的起草說明
——2020年8月25日在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漯河市司法局局長 張俊峰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漯河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解決教育資源短缺的需要。中小學校、幼兒園是學生接受教育的主要場所,是教育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近年來我市基礎教育事業有了長足發展,中小學校、幼兒園數量不斷增加,辦學條件不斷改善,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市中心城區面積不斷擴大,城市常住人口急劇增加,總體上看,中小學、幼兒園的建設仍然難以滿足人民群眾的現實需要,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更加科學合理地配置教育資源,不斷提升教育服務保障能力,不斷增強人民群眾教育獲得感。
(二)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完善教育法律法規的需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我市針對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相繼出臺了專項規劃和有關規范性文件,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學校布局不科學、隨意變更規劃、預留教育用地被擠占等突出問題,由于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各級政府部門依法推動乏力。為依法、有力推動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實際情況的地方性法規,規范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非常必要。
(一)立法調研。根據調整后的《漯河市人大常委會 2020年度地方立法計劃》對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起草工作的要求,市司法局會同市教育局成立了《條例》起草小組,針對我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借鑒參考開封、焦作、新鄉等地已經出臺的條例,認真匯總全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基礎資料,統籌分析研究,結合全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擬定了《條例(草案)》。
(二)征求意見。《條例(草案)》形成后,先后在市政府網站、司法行政網全文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教工委、法工委提前介入,組織召開專題會議2次,市司法局組織召開由各縣區、各功能區、市直各部門、律師協會等方面代表參與的征求意見座談會2場。根據征求到的意見,市司法局會同市教育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進行修改完。
(三)政府審議。《條例(草案)》經市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之后,市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秘書長又召集教育、司法部門,根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再次進行了修改完善。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
(一)依據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二)借鑒先進地區立法經驗。我們先后借鑒鄭州市、新鄉市、焦作市、開封市等省轄市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立法中的經驗和做法。
四、《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六章,分別從總則、規劃、建設、配建和移交、法律責任等方面對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進行規范。
(一)關于總則。明確了立法依據、適用范圍,提出了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堅持的原則,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二)關于規劃。明確了規劃編制組織實施、變更、財政保障等相關要求。規定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編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要求每五年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報告作為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依據。經批準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和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準;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應當先安置后征收;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閑置或者待開發的土地,應當優先規劃為教育增容用地。
(三)關于建設。明確了建設職責。規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和入學需求,提出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當年政府投資計劃。明確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同時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四)關于配建移交。明確了開發建設單位在項目用地內自行配套建設幼兒園的配建要求、四同步建設、信息公示以及管理維護,規定配套建設幼兒園的相關事項需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建成后組織驗收以及移交事宜。
(五)關于法律責任。針對配套建設信息未公示、未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定配套建設幼兒園以及未按時移交等行為,按照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作出處罰規定。關于“未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定配套建設幼兒園”的責任問題,根據《漯河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八條的條款規定,規定了相應罰則,保持我市地方性法規的一致性。為維護法律規定統一,增加了“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的條款,運用轉致的立法技術,簡化了法律責任條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們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雖然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也進行反復修改,但仍會有考慮不周全不嚴密的地方,不足之處,敬請提出意見建議。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