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7-01來源:
關于《漯河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
修改情況的說明
——2020年6月29日在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杜廣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托,現就《漯河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草案)》修改的過程
2020年4月27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漯河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在分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具有前瞻性、針對性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進行了認真歸納梳理,提出了對《條例(草案)》的修改建議。
按照《河南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4月28日,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報送了一審后的《條例(草案)》。同時,在漯河日報、漯河人大網站和漯河人大微信公眾號、漯河市人民政府網站、漯河司法行政網站發布公告并全文登載《條例(草案)》及說明,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意見建議;向各縣區人大常委會、市屬功能區、市直有關部門、市委黨校、市法學會、市律師協會印發征求《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通知;5月26—27日,利用三個半天的時間,召開不同層面人員參加的3場座談會,當面聽取各方面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共收集到修改意見和建議378條,經歸納整理為163條。
6月19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巡視員李哲帶領立法調研組來漯召開座談會,反饋省直有關部門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的意見。調研組在充分肯定《條例(草案)》結構嚴謹合理、條文具體明確、具有漯河特色的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了22條修改意見和建議,并在立法技術上給予具體指導。
6月22日,市人大法制委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二審稿,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條例(草案)》修改的基本原則
《條例(草案)》修改工作主要堅持了以下幾個原則:一是對與上位法有沖突、與現行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的內容,予以修改,切實維護法制的統一;二是深入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結合“放管服”改革精神,對不適合處罰的條款予以刪除或者調整;三是條文內容重復繁雜的,通過調序、合并、刪除等方式,做到條理清晰、簡潔明了,一條一事;四是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力求解決實際問題,增強條例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用性。
三、《條例(草案)》修改的主要內容
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二審稿,在一審稿的基礎上作了較大修改和調整。一審稿共五章三十九條。修改過程中刪除四條、增加四條、合并一條,修改后的二審稿共五章三十八條。
(一)關于立法依據。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涉及較多規劃內容,立法依據應該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法制委將《條例(草案)》一審稿第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關于適用范圍。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一審稿第二條第一款,關于條例的適用范圍表述不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縣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應當修改為“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同時結合我市實際,在第二款增加“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相關內容。
(三)關于職責劃分。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指出,《條例(草案)》一審稿第三條,各職能部門表述、排序不夠科學,并建議在第四條增加街道辦事處和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的相關內容。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機構規范簡稱的相關文件,法制委將第三條第二款的相關職能部門簡稱和排序進行了規范和調整;在第四條增加“街道辦事處和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相關工作”作為第二款;按照先政府再職能部門的順序,將第三條和第四條進行調序,并對表述進行了規范。
(四)關于規劃建設。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一審稿規劃和建設一章中,部分條款與上位法不一致,建議修改。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八條規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由綠化主管部門和規劃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法制委將《條例(草案)》一審稿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 市、縣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直有關單位提出,本章內容還不夠完善。法制委對條例(草案)》一審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相關內容進行了補充、修改、完善。同時增加城市綠化應遵循的原則、城市綠地建設責任兩個方面的內容。同時,在優化城市綠化植物配置方面,明確提出,“限制種植易產生飛絮等污染物的林木、花草,已經種植的應當逐步治理、改良或者更換”等內容,回應了人大代表的關切和人民群眾的呼聲。
(五)關于保護管理。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指出,本章章名表述不夠科學,建議修改。法制委綜合考慮,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為“保護和管理”。
《條例(草案)》一審稿第十八條,有關“文明創建主管部門應當將創建園林單位作為市級文明單位評選條件”的內容,屬黨委口主導的工作,宣傳部(文明辦)牽頭負責,人大不應就此事項進行立法,法制委將這部分內容予以刪除。
《條例(草案)》一審稿關于保護和管理責任、禁止行為方面的內容,交叉重疊、層次不清。法制委在審議時逐條分析,重新列舉,規范表述,力求具體明晰。對內容重復、超越職權的予以刪除。
(六)關于法律責任。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條例(草案)》一審稿法律責任一章中,一些條款與簡政放權、放管服改革、優化政務服務、便民利民的精神不一致,不適宜設定處罰。根據《城市綠化條例》規定及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法制委對上位法及現有地方性法規已作規定的相關條款予以刪除。針對個別條款處罰過輕的問題,法制委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處罰作了修改,增加“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恢復原狀”等內容,并對未完成綠地建設且逾期未改正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規定“處未完成綠地建設預算費用的三倍罰款”,一把尺子量到底,執法部門沒有自由裁量權,提高了違法成本,使本條例更具剛性和震懾力。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二審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