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29來源:
關于《漯河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的
說 明
——2020年4月27日在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市城市管理局局長 張煒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市政府委托,就《漯河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論斷、新要求,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在新時代,以立法的形式,進一步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保護好城市綠化,既是堅決有力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的實際行動,也是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舉措,更是改善人居環境、提高人民群眾綠色發展獲得感的迫切要求。
(二)推進我市城市綠化高質量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市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理念,不斷加大城市綠化建設,先后獲得“國家園林城市”“全國綠化模范城市”“國家森林城市”等榮譽稱號。特別是市委七屆九次全會確立了“四城同建”的城市發展定位,提出了建設中原生態水城的戰略決策,圍繞這一決策開展了生態水系、生態園林等一系列工程建設,城市綠化事業不斷發展,城市環境持續改善。但隨著我市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和人民群眾對人居環境要求的不斷提高,城市綠化存在的問題逐漸顯現,比如綠地分布不均、建設標準低、綠化資源保護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需要一部法規來進行全面規范。
(三)強化生態綠化資源管理的需要。原有的《漯河市城市綠化實施細則》已經不足以應對當前我市城市綠化事業的快速發展,當前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綠化管理、執法等工作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城市綠化工作的發展。制定一部更切合我市現狀和未來發展的城市綠化管理法規,既是提高城市綠化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的需要,也是推進城市綠化工作常態化、制度化,依法建綠、依法護綠、依法興綠,促進我市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對推動我市綠化事業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改善人居環境,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一)立法調研。根據《漯河市人大常委會 2020年度地方立法計劃》(漯人?!?/span>2020〕4號)對城市綠化條例起草的工作要求,我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園林、執法相關人員成立《漯河市城市綠化條例》起草組,收集省內外城市綠化法律法規,認真學習研究,結合我市綠化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實際工作需要,起草了《漯河市城市綠化條例(草案)》。
(二)征求意見。《條例(草案)》形成后,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公示公告,征求了各縣區、功能區、市直有關部門及律師協會、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現稿。
(三)法制審查。《條例(草案)》通過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四)政府審議。《條例(草案)》經市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
(一)依據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河南省城市綠線管理規定》。
(二)參考有關資料。《駐馬店城市綠化條例》《南陽市城市綠化條例》《許昌市城市綠化條例》《平頂山城市綠化條例》《開封市城市綠化條例》《亳州市城市綠化條例》《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寧波市城市綠化條例》《漯河市城鄉規劃條例》《漯河市城市綠化實施細則》。
四、《條例(草案)》的基本特點
《條例(草案)》分總則、規劃和建設、管理和保護、法律責任及附則五章,共三十九條。
(一)《條例(草案)》的立法思路
《條例(草案)》的總體思路是:以提升漯河市城市綠化整體水平、建設生態宜居城市、增進人民身心健康為目的,以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為目標,以解決漯河市城市綠化突出問題為導向,細化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有關規定,補充、完善適應漯河市城市綠化工作的制度體系,做好城市綠化引導,與上位法律法規相銜接,對綠化建設等問題做出相應處理。同時堅持法律責任,對綠地進行管理職責確認,明確城區內各種綠地保護和管理責任,對擅自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依法懲處,促進漯河市城市綠化高質量發展。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1.關于總則
規定了《條例(草案)》的適用范圍,明確了城市綠化的原則和各級的有關責任,鼓勵開展各種形式的綠化,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
2.關于規劃和建設
理順規劃關系。《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市、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縣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控制綠地指標。《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確定城市綠化用地面積,明確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線,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線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調整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總量。
規劃建設要求。《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對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進行前期方案審查、施工建設監督、竣工驗收等問題做了具體規定。
3.關于管理和保護
明確管理責任主體。《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了城市各類綠地管理單位,避免相互推諉導致城市綠化無人管理;
加強綠化保護管理,對損壞城市綠化的行為做出禁止,對更換行道樹、占用綠地的行為進行規定;
建立城市綠化監管體系,定期進行綠化資源核查,完善綠化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城市綠化、養護、管理等相關信息;
加強古樹名木管理?!稐l例(草案)》第二十七條明確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古樹名木檔案,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單位個人進行監督和提供技術指導。人民政府將古樹名木保護費用納入財政年度預算。
4.關于法律責任
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相關規定,從保護城市綠化資源目的出發,參考駐馬店、南陽、許昌等地立法經驗,結合漯河發展實際,設定具體處罰措施,為依法護綠提供法律保障。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我們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雖然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也進行反復修改,但仍會有考慮不周全不嚴密的地方,不足之處,敬請提出意見建議。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