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1-02來源:
關于《漯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
修改情況的說明
——2019年10月30日在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建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托,就《漯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8月27日,市第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在分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給予了較好評價,認為制定該條例非常必要,條例草案全面系統地總結了我市近年來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全國文明城市”工作經驗和好的做法,把新時代黨的主張、人民的意愿轉化為法律制度規范,對于引領和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升城市形象,增強城市吸引力,營造良好經濟社會發展環境都具有重要意義,符合中央精神和我市實際。同時,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進行了認真歸納梳理,研究提出了吸納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修改條例草案的建議。
按照《河南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8月28日法工委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報送了一審后的條例草案。同時,在漯河人大網站、漯河人大微信公眾號、漯河市司法行政網、漯河文明網公開向社會發布了征求意見的公告并全文公布了條例草案及說明;向縣區人大常委會、市屬功能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發出了征求條例草案意見的通知;委托市法學會、市律師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研究論證。
9月下旬法工委組織召開了5場不同層次類別的征求意見座談會,縣區人大常委會和三個市屬功能區管委會反饋了各自組織征求意見的情況,市法學會和市律師協會反饋了各自組織研究論證的情況,市直有關部門結合自身工作職能提出了意見和建議,部分市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的代表人士根據自己熟悉了解的情況提出了意見和建議。通過上述途徑和方法,共收集到修改意見和建議460多條,經歸納整理為107條。據此,法工委進行了認真研究,對照條例草案逐條作了相應修改。
10月11日,杜廣全副主任帶領法工委的同志到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條例草案的修改進行了溝通。之后,又將溝通情況及時向市文明辦和市司法局進行了反饋,提出了擬對條例草案做較大調整和修改的想法,得到了他們的贊同和積極配合。隨后,法工委又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指導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初稿做了調整和修改,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
10月18日上午,法制委召開全體會議,邀請市人大社會建設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文明辦、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門的有關同志列席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逐條進行了研究,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擬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二審稿。當天下午,向常委會第62次主任會議作了關于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主任會議決定將這個條例草案二審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這個條例草案二審稿對一審稿作了較大調整和修改,由原來的六章五十四條修改為現在的六章五十七條主要修改情況是:
一、關于體例結構的調整
由于社會文明涉及方方面面,既有法治與道德的融合,又有傳統文化與新時代文化的交叉,既有社會風俗與民族習俗的差異,又有社會環境與家風家教的不同,還有人與人、人與單位與組織等諸多方面的關系問題,很難規范調整和表述。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條例草案一審稿條理不夠清晰,內容編排混亂等。為此,我們參閱了全國30多部這樣的條例,但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風俗習慣不同,制定出的條例也各不相同,各有各的特點。我們在省人大法工委的指導下,堅持突出地方特色,力求解決實際問題和務實管用的原則,對條例草案的結構進行了調整。如:條例草案第二章“文明行為促進”中,既有基本規范的內容,又有倡導與鼓勵的內容。法制委認為,基本規范是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到和遵守的;倡導事項是提倡和引導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做到與否,都不應當承擔責任;鼓勵事項則是更高的要求,是號召具有一定思想境界和能力的個人、單位和組織自愿做的,對表現突出、做出較大成績者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因此,將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的章名分別由“文明行為促進”改為“文明行為基本規范”“重點整治行為”改為“倡導與鼓勵”“實施與保障”改為“保障與實施”,并對涉及的內容進行了分類歸并和增減。
二、關于具體內容的修改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條例草案一審稿各條款項太多,有的多達27項,而且太面面俱到,重點不突出,語句不精煉,不便學習宣傳和熟記。對此法制委認為,文明行為促進立法,不能像行政管理立法那樣,注重強調管理、規范和處罰,應當貫徹倡導與規范相結合的原則,注重引導人們向上向善,以營造新時代文明和諧的社會環境為根本目的。因此,把條例草案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整合修改。
一是對第一章總則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將第一條修改為“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全民樹立文明觀念,養成文明行為習慣,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進一步確立了立法的目的;將第三條修改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規范與倡導相結合、懲戒與激勵相結合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推進、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了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將第四條與第五條進行了調換和修改,突出了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的職能作用;進一步明確了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責任。同時將第八條關于媒體宣傳調到了第四章保障與實施中,對該章中的其他條款內容做了一些刪減和擴充,使之更加合理完善。
二是對第二章、第三章文明行為促進和重點整治行為中的全部內容進行了整合歸類。將其劃分為兩大類,即文明行為基本規范和倡導與鼓勵,采取了每條規范一個方面的立法技術。在第二章設定了限制和禁止性規定,作為基本規范。第九條規定“公民應當熱愛祖國,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以此作為公民文明素養的基本要求。從第十條至第十九條分別以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共環境衛生、愛護公物、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維護公共安全、文明飼養寵物、文明社區建設、文明鄉村建設、文明使用網絡等十個方面作出了應當遵守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公民應當依法表達訴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得擾亂醫院、學校和企業等單位正常的醫療、教學和生產經營秩序。”這樣歸類調整后,條理更加清晰,易懂易記易用,也便于學習和宣傳,增強了實施的可操作性。在第三章倡導與鼓勵中,分別以培育良好家風、鄰里和諧、移風易俗、節約資源、愛崗敬業、文明就餐、志愿服務、慈善關愛、傳播先進文化以及無償獻血等,作為提倡的文明行為分類表述,鼓勵人們根據自身能力和條件努力去做。
三是對第四章保障與實施中的內容作了一些修改完善。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責任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用人單位、窗口服務、公益宣傳、各級各類文明創建以及對嚴重不明行為通報曝光、對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表彰獎勵等方面的規定作了修改完善,進一步強化了保障措施,明確了實施要求。
四是對第五章法律責任做了較大修改。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指導意見,文明行為促進立法,不宜過度處罰,應以引導和促進人們養成文明習慣為主;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盡量不再重復設定處罰,避免與其他法律法規發生沖突或不一致;重點對危害公共安全、損害身體健康、防礙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嚴重不文明行為進行處罰。如:高空拋物、違規飼養寵物、禁煙場所吸煙、禁放區燃放煙花爆竹、街道拋撒和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等嚴重不文明行為。因此,將條例草案一審稿中設置的十三條處罰條款,壓減為現在的九條,并對應當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作出具體描述,在上位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和限額內設定了具體的處罰種類和標準。
此外,條例草案二審稿還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的語言文字、條文順序等作了修飾、調整和處理。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由于這個二審稿對一審稿調整修改的幅度和內容比較大比較多,無法制作文本修改對照稿,發給各位組成人員的兩份文本,一份是條例草案一審稿,一份是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便在審議時對照。
條例草案二審稿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