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1-02來源:
漯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10月30日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規范
第三章 倡導與鼓勵
第四章 保障與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全民樹立文明觀念,養成文明行為習慣,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規范與倡導相結合、懲戒與激勵相結合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推進、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體系,加強城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的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先進模范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予以批評、勸阻、投訴、舉報,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基本規范
第九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言行舉止文明,著裝整潔得體,不得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
(二)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
(三)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
(四)在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服從現場管理;
(五)進行健身娛樂等活動應當符合環境噪聲管理規定,不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等廢棄物;
(三)不隨處涂寫、刻畫、粘貼,不亂發亂扔廣告、傳單、卡片等;
(四)不在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亂投亂倒垃圾、亂排污水、亂堆雜物;
(六)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沿街單位和個人業主承擔門前衛生、秩序和美化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物,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損壞花卉、綠籬、樹木和草坪;
(二)不損壞垃圾桶、雕塑、體育健身器材和共享交通工具等物品;
(三)不損壞交通安全、治安防控、市政、氣象、水文、環境監測、通訊和水電氣暖等公共設施設備;
(四)不躺臥、污損公共場所桌椅。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在車內保持安靜,主動為有需要的人讓座,不搶座、不霸座、不強迫他人讓座,不吃食品;
(二)嚴禁在公共交通車輛上辱罵、拉扯、毆打駕駛人員或者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
(三)駕駛機動車禮讓行人,積水路段低速行駛,擁堵路段依次通行,不強行超車、突然變道、急轉急停,不在禁區內鳴喇叭,不在駕駛中使用手持通訊工具接打電話、觀看視頻信息和玩游戲;
(四)出租車營運不繞道、拒載、議價和途中拼車、甩客;
(五)駕乘機動車不向外拋物;
(六)騎行機(電)動三輪車不在禁止、限行區域和時段通行;
(七)騎行非機動車不進入機動車道,不并排行駛和追逐嬉戲;
(八)機動車、非機動車不亂停亂放;
(九)行人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走,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不在行車道內兜售、發放物品和乞討,不在橫過道路時閱覽玩弄手機等電子設備。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景區管理規定和現場管理;
(二)愛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服務設施,不涂寫刻畫、攀爬觸摸,不違反規定拍照攝像;
(三)尊重當地傳統文化、民族風俗和宗教信仰;
(四)不侮辱詆毀英雄烈士、先進模范和歷史文化名人。
旅游從業人員不得價格欺詐、強迫交易、欺騙誘導游客消費,不得侮辱、毆打、脅迫游客,不得傳播低級趣味、宣傳迷信思想。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安全,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從建筑物、構筑物上向下拋擲(灑)物品;
(二)嚴禁堵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無障礙通道;
(三)嚴禁從住宅等建筑物內拉線為電動車充電;
(四)注重家庭水電氣暖設施安全。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飼養寵物,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和劇毒、兇猛等具有危險性的寵物;
(二)攜犬出戶采取束犬鏈(繩)牽引,及時清除犬只糞便 ;
(三)不得攜犬進入禁止犬只入內的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可以規定其場所禁止犬只進入的區域范圍,但是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參與文明社區建設,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私搭亂建、毀綠種菜;
(二)不隨意堆放物品占用公共部位,不損壞公用設施設備;
(三)不違反規定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四)不在住宅區內飼養畜禽;
(五)不違反規定投放垃圾;
(六)從事房屋裝修等活動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和休息。
第十八條 村民應當參與文明鄉村建設,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參與封建迷信活動和邪教組織;
(二)不組織和參與賭博;
(三)不焚燒秸稈、垃圾和雜物;
(四)不在公路、街道打場曬糧和堆放物品;
(五)不違反規定投放垃圾。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絡,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編造發布和傳播損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和損害他人利益的信息;
(二)不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淫穢信息;
(三)不以發帖、跟帖、評論、人肉搜索的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依法表達訴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得擾亂醫院、學校和企業等單位正常的醫療、教學和生產經營秩序。
第三章 倡導與鼓勵
第二十一條 倡導下列行為:
(一)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家庭成員相互尊重、和睦相處,孝老愛親,勤儉持家;
(二)鄰里守望,友善待人,寬容禮讓,互幫互助;
(三)移風易俗,婚事簡辦,厚養薄葬,文明祭祀;
(四)低碳出行,節約資源;
(五)愛崗敬業,誠實守信;
(六)節儉消費,珍惜食物,文明就餐,不過度勸酒,不酗酒。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下列行為:
(一)參與志愿服務、慈善募捐等公益活動,關愛困難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和殘障人士等群體;
(二)力所能及實施見義勇為,向有需求的見義勇為者提供救助和法律援助;
(三)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和人體器官;
(四)開展先進文化傳播、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科學知識普及等公益活動;
(五)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形式支持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六)為環衛工人等特殊群體提供食品、飲用水、飯菜加熱、避暑避雨等服務;
(七)設立公益書籍借閱點、漂流書箱和閱讀點,設置道德模范等先進事跡宣傳、紀念設施;
(八)招考招聘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范、見義勇為人員、文明市民、優秀志愿者、無償獻血奉獻獎獲得者等先進人物。
第二十三條 車站、商場、醫院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獨立的母嬰室,配建方便安全的適應老年人、殘障人士和兒童等特殊群體需要的通行、衛生設施。
第二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科技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場所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或者實行優惠。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應當布置適當的宣傳和紀念道德名人、文明模范人物和善行義舉典型事跡的公益設施。
第二十六條 商品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四章 保障與實施
第二十七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開辦市民學校、職工學校、家長學校等方式,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民道德教育,弘揚優秀文化,傳播科學知識,引導市民養成文明行為習慣,提升文明素質。
第二十八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制定校園文明行為規范,并將其納入法治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教育和引導教師嚴格遵守職業道德。
大中專學校應當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科學規劃、建設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加強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及時制止和查處交通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網絡,明確崗位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餐飲行業協會和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推行文明用餐、適量點餐、余食打包和便利服務,引導食客合理消費、文明用餐。
第三十二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重視醫療行業文明建設,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優化服務流程,公開醫務信息,加強醫患溝通,維護良好就醫環境。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在禁止吸煙區域的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識并注明舉報電話。
第三十三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文明旅游引導工作機制,倡導文明旅游,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經營和不文明行為。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依法文明經營,配建完善的旅游服務設施,加強宣傳引導、巡查管控,維護良好游覽秩序。
旅行社、導游和領隊應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和注意事項,引導旅游者文明旅游。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管、城市管理、衛生健康和畜牧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強夜市和農貿市場商品交易及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不文明行為。
夜市和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義務,維護良好市場環境和秩序。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開展文明誠信市場和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等形式,引導和促進市場主體文明誠信經營。
各類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的自律公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引導會員文明誠信經營。
第三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互聯網監督管理機制,加強網絡運行的監測管理,引導公眾文明上網。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網絡傳播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風貌,優化人居環境,完善基層公共服務,加強矛盾糾紛調解,指導所屬村(居)和社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居)民制定村(居)民公約,弘揚新時代鄉賢文化,倡導誠實守信、崇德向善、鄰里守望,培育低碳、環保、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職工入職和崗位培訓的內容,構建和諧勞動人事關系,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營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圍。
窗口行業和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舉止文明、熱情服務,樹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政府門戶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刊播公益廣告,宣傳文明行為先進事跡,按照規定曝光和批評不文明行為。
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公交候車亭、公共汽車和建設工地圍擋等載體應當按照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因文明行為受到表彰或者不文明行為受到處罰的信息依法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平臺,由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嚴重不文明行為予以曝光;對嚴重或者多次因不文明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績效管理和作風建設綜合考評。
第四十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適時開展社會文明程度指數測評,組織實施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社區、行業)、文明校園、文明家庭評選。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社會影響評價機制,組織公眾和專家對不文明行為的社會影響進行評議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對做出重要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各類機關、單位和組織對職工、會員、居民等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在禁煙場所吸煙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禁煙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對違反規定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和舉報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不予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在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從建筑物、構筑物上向下拋擲(灑)物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失、傷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堵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或者從住宅等建筑物內拉線為電動車充電不聽勸阻的,由消防救援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和劇毒、兇猛等具有危險性寵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其寵物。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違法行為人可以向擬實施處罰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參加社會服務,經主管部門同意并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社會服務抵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處罰,違法行為人不予接受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應當將其違法情況錄入社會信用系統。
第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漯河經濟技術開發區、漯河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漯河市西城區管委會參照本條例關于縣(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