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29來源:
關于《漯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的
說 明
——2019年8月27日在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市政府副秘書長 陳少宏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市政府委托,就《漯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開展文明行為促進立法,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2013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明確要求,“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到立法、執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個方面,用法律的權威來增強人們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自覺性”,指出“注重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關要求上升為具體法律規定,充分發揮法律的規范、引導、保障、促進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良好法治環境”;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意見》和《規劃》強調指出,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體現到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轉化為具有剛性約束的法律規定。制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相關要求上升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體系,是對中央關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的具體落實。
(二)開展文明行為促進立法,是實現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常態化、法治化、規范化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漯河市城市環境、城市形象有了很大的改觀,城市品質有了較大的提升。先后成功摘取國家園林城市、全國綠化模范城市、國家森林城市、中國人居環境范例獎等桂冠,2017年又被授予國家衛生城市榮譽稱號。當前,我市正在扎實有序地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創建氛圍濃厚,效果顯著,城市文明建設不斷向縱深推進,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斷提升。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文明城市創建的不斷深化,城市軟實力的競爭、文明城市之間的競爭,更多的是市民文明素養上的比拼。為引導和規范市民文明行為,提升市民文明素養與社會文明水平,提高文明城市創建的法治化水平,有必要進行文明行為促進立法。因此,文明行為促進立法,一方面是對我市多年創建文明城市寶貴經驗的總結,另一方面,也是我市文明城市建設走上法治化、常態化軌道的客觀要求。
(三)開展文明行為促進立法,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提升社會文明水平的現實需要。近年來,我市大力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崇文尚德 務本圖強”的新時期漯河精神,市民文明素養與道德水平有了明顯提高。但是,市民不文明現象仍然大量存在,特別是行人亂穿馬路、機動車不禮讓斑馬線、毀綠種菜、不文明養犬等問題仍屢禁不止,亟待解決;垃圾分類投放和處置也需要立法進行引導。推進文明行為促進立法,引導全市人民群眾踐行文明行為,懲戒不文明行為,對于進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養、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意義重大。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一)考察學習。4月中旬,組成立法學習考察組,先后到寧波、溫州、廈門三地學習考察。在認真學習總結三市經驗的基礎上形成學習考察報告,收集了立法資料,為我市《條例》起草提供了借鑒。
(二)深入調研。起草組采取多種措施,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4月下旬,市文明辦通過印發紙質調查問卷(10萬份)和在《漯河日報》刊發、市文明網站、漯河廣播網平臺上發布公告和登載調查問卷等形式,引導廣大市民積極參與投票,征集意見和建議。截止5月10日,線上線下共有116651人參與投票和答卷,起草組通過梳理,整理出市民反映最強烈的30項“不文明行為”。在組織開展問卷調查的基礎上,市人大、市文明辦組織專項調研活動6次,召開專項會議8次,全方位、多角度收集縣(區)、鄉鎮(街道)、社區及市直相關部門意見。
(三)起草和征求意見。在前期廣泛征求意見和學習借鑒的基礎上,擬定了《條例(草案)》整體框架和草案初稿,通過漯河文明網、漯河司法行政網、漯河日報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專門發函請市律師協會、法學會和12個市直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及群團組織征求意見。收到反饋意見36條,經研究,采納9條。對不采納的意見,市文明辦又專門進行了反饋,充分實現了開門立法。之后,又將《條例(草案)》修改稿送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進行了初審,起草組按照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反饋的四項初審意見,又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使該《條例(草案)》用詞更加精準、立法更趨科學。
(四)政府審議。在吸納合理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市文明辦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市司法局進行了審查完善。7月17日,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
三、《條例》的主要依據
(一)法律法規依據。《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殯葬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等。
(二)參考相關規定。《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社會文明若干規定》,溫州市、寧波市、湖州市、濟南市、金華市、南昌市、日照市、威海市、無錫市、西安市、襄陽市、銀川市、鄭州市等城市的《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四、《條例(草案)》的基本特點
《條例(草案)》立足我市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對照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的要求,緊緊圍繞社會生活中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文明現象,以及文明城市創建工作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對文明行為倡導、鼓勵、不文明行為重點整治、相關責任主體職責劃分等作了明確規定。《條例(草案)》共六章,五十四條,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一)職責界定明確。《條例(草案)》第一章總則和第四章實施保障,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領導機構、執法部門及其職責分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檢查考評等作出明確的界定,旨在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確保《條例》制定后能夠得到有效落實。
(二)倡導、鼓勵措施清晰。《條例(草案)》第二章文明行為促進,分別從倡導和鼓勵兩個方面提出了促進文明的43項措施。其中倡導的行為均是群眾通過努力即可做到的基本行為規范,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予以細化,如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公共秩序、助人為樂、誠實守信、孝老愛親、移風易俗等;鼓勵的行為則需要有一定的奉獻性,是對公民、社會組織文明行為的更高要求,如開展慈善公益活動、見義勇為、無償獻血和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遺體及器官、開展文明創建等。
(三)重點整治行為于法有據。第三章重點整治行為,主要體現對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不文明行為進行重點整治。將違反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范的行為、違反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范的行為、違反交通安全文明行為規范的行為、違反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范的行為、違反旅游文明行為規范的行為、違反商貿經營文明行為規范的行為、違反養犬文明行為規范的行為等七個領域,列為重點整治內容,并詳細列出了相關行為的具體表現,表述清晰明確,均做到于法有據,出處明確。
(四)建立文明行為信用檔案。《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因文明行為受到表彰的信息或者因不文明行為受到處罰的信息,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五)建立以役抵罰制度。《條例(草案)》借鑒溫州、廈門等地經驗,在第五十條規定:“ 因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參加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建立以役抵罰制度,體現條例以促進文明為主,在行政處罰方面以教育引導為主的價值取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文明行為促進立法涉及面廣,各級各有關部門、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關注度高,《條例(草案)》的形成凝聚了各方面的智慧力量。出臺實施后,必將進一步促進全市社會文明水平的提升,讓漯河人民享受更加和諧美好的生活。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