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07來源:
(2018年1月5日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免辦法作如下決定:
一、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二、擬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任職前發言。
三、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免,采用表決器或者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通過。
四、通過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市人大常委會頒發任命書。任命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委托的副主任頒發。
五、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后,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六、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項,參照適用《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