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4-28來源:
關于《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
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草案)》的說明
——2016年4月26日在漯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三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漯河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 李廣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托,我們起草了《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現將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法律法規依據
重大事項決定權同立法權、監督權、任免權一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權之一。制定出臺《漯河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其目的主要是界定重大事項的范圍,明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序,推動“一府兩院”重大事項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2014年12月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通過的《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第十八條指出:省轄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參照執行。
1998年8月31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漯河市人大常委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與省人大常委會剛修改的新《規定》相比較,在法律依據、框架結構、相關程序及分類界定等方面都有較大差別,已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這次提交審議的《規定(草案)》是按照省人大常委會要求,并參考借鑒省內外兄弟市人大好的做法的基礎上,重新起草的。
起草《規定(草案)》的法律法規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重點是參照新修訂的《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二、起草的簡要過程
按照市委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總體部署,市人大常委會在確定第一批重點改革事項時,把制定《漯河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作為常委會工作制度建設的一項重點任務。一年多來,我們多次組成考察組,到省內外兄弟市人大進行學習交流,先后學習借鑒了長沙、廣州、武漢、駐馬店、平頂山等地好的做法。深入各縣區人大與有關人員進行座談,并形成了調研報告。另外,我們還與省人大常委會研究室、法工委進行了對接,并就有關問題進行了探討交流。
在執筆起草過程中,我們認真學習研讀《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并把它作為起草的藍本。這其中,對重大事項的界定,采取了列舉為主、概括為輔的方法,凡是認識統一的,盡可能列舉,使《規定(草案)》更具有可操作性;對不便逐一表述的,通過概括性條款加以規定。在列舉重大事項時,凡是與市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任免權、立法權有直接聯系的,一般不再列入重大事項的范圍。
為了廣泛凝聚各方共識,《規定(草案)》草擬稿出來后,先后征求了各縣區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各工委室及各位副秘書長、各工委室主任的意見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又書面印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進一步征求意見,并按程序書面征求了市委、市政府,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可以說,《規定(草案)》的起草過程,是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是各方面集體智慧的結晶。
三、主要內容和框架結構
《規定(草案)》共計二十一條,內容和框架主要是參照《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大體分為七個部分:
第一部分,即第一、第二、第三條,是總則性質的表述。其中,第一條是法律依據;第二條是概念界定;第三條是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遵循的原則。
第二部分,即第四、第五、第六條,明確了重大事項的分類。我們將重大事項主要分為三類:第四條是“議而必決”類,這些都是法律、法規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第五條是“議而可決”類,主要是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常委會審議后視情況可以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也可作出決議、決定;第六條是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備的重大事項,這一類項目審批權限不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而在上級有關國家機關,但應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部分,即第七、第八、第九條,規定了提出重大事項建議議題的時間,提出重大事項議案、報告的主體,以及對所提重大事項議案、報告的內容要求。
第四部分,即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條,主要是明確重大事項議案、報告辦理的程序及要求。
第五部分,即第十五條,規定了有關部門執行和辦理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的基本要求。
第六部分,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主要是對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執行辦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七部分,即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為附則性質的表述。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在起草《規定(草案)》過程中,通過座談交流和征求意見,對照《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大家對幾個方面的問題比較關注,需要作簡要說明。
(一)《規定(草案)》第二條,關于對重大事項概念的界定,沒有完全采用《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第三條五個文明的原則性、概念性表述,而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八條對重大事項概念的具體界定,這樣更明晰,也符合法律規定。
(二)在起草《規定(草案)》第五條時,結合漯河實際,增加了一項內容,即:“市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預算和收支決算情況”,作為《規定(草案)》的第五條第三項,并且每年應當至少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
(三)關于《規定(草案)》第五條第九項的表述,大家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是否需要明確建設項目的投資金額,以及投資金額的多少上。通過與省內外兄弟市人大進行座談交流,并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參與起草的同志進行探討,認為作為常委會的一項制度規范,《規定(草案)》還是不具體量化建設項目的投資金額為妥,這樣做一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項目投資金額會不斷變化,不易把握;二是人大工作力量有限,難以對每個項目都審查清楚;三是對重大項目的監督,還可以通過預算監督加以完成。因此,不對項目投資金額作具體規定,也便于我們在具體工作中靈活把握。于是,就完全采用了《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第五條第八項的表述,即:“有國家或省、市級財政性資金、政府融資等投資的,并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立項及其實施情況”。
(四)在《規定(草案)》第五條,增加了第十四項,內容是“沙澧河開發建設和管理維護情況”,主要是考慮到市區段沙澧河開發建設曾經是市人代會作出的議案,也是我們漯河的一張名片,群眾關心、社會關注,市人大常委會應對其開發建設和后續管護情況一并重視并持續關注。
(五)規定(草案)》第五條第十九項的表述是“同國內外城市或地區建立友好關系”, 沒有采用《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第五條第十六項“同外國地方政府建立友好關系”的表述。這是因為漯河是省轄市,與省里的情況還是有所區別的。
(六)《規定(草案)》增加了一條內容,作為第七條,主要是關于建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年度清單制度及每年提出重大事項建議議題時間的表述。為保證市人大常委會有計劃地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一般情況下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議題,應該在上年年底或每年年初研究工作要點時就基本定下來,以提高工作的計劃性、實效性和可預見性。
(七)《規定(草案)》增加了一條關于條文解釋權的表述,作為《規定(草案)》的第二十條。
(八)在《規定(草案)》的第二十一條,即最后一條,明確指出:1998年8月31日漯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以上說明連同《規定(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