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4-28來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專題詢問暫行辦法》的決定
(2016年4月27日漯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規定,漯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題目修改為:“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專題詢問主要是指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針對某一特定問題或工作領域相關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有關國家機關進行詢問、依法履行監督權的一種方式,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法定職權。”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專題詢問應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四、將第五條修改為:“專題詢問的對象為詢問議題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門和政府直屬部門或負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部門。詢問對象除市人民政府可以由分管領導應詢外,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應詢人。應詢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會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分管相應工作的負責人到會應詢。”
五、將第六條修改為:“專題詢問的內容,應是事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人民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
六、將第七條修改為:“專題詢問的實施步驟為:(一)確定專題詢問議題;(二)制定專題詢問實施方案;(三)開展專題詢問前的視察、調研或檢查活動;(四)做好與應詢部門的協調和詢答準備;(五)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相關工作報告;(六)召開專題詢問會;(七)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八)做好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以及應詢部門承諾事項的督辦落實工作。”
七、將第八條由一款修改為三款,第一款修改為:“專題詢問的議題一般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從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提出的建議議題,市人大代表所提議案、建議,或從常委會開展的監督議題中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對某一事項開展專題詢問。”
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可以臨時決定對某項議題開展專題詢問。
“專題詢問的議題需要調整或取消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八、將第十條修改為:“專題詢問會期確定后,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在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告知相關應詢部門,應詢部門應于會議前十日將有關工作報告送交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審核,然后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九、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專題詢問一般安排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的聯組會上舉行,在聽取和審議相關專項工作報告或執法檢查報告的基礎上開展。”
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專題詢問活動主持人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擔任;詢問人一般由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也可以由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擔任;應詢人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或專題詢問事項涉及到的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列席人員主要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部門負責人、應詢部門相關負責人和人大代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若干公民旁聽會議。”
十、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詢問人所提問題要緊扣詢問議題,重點突出,具有針對性。詢問人在聽取應詢人回答后,如果不滿意,可對應詢人進行深入詢問,其他詢問人和參加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可就同一問題補充詢問,補充詢問不需事先提出。”
十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應詢部門負責人應當場回答詢問,不能推脫責任或回避問題,不得對詢問人提出反問。應詢部門負責人不能當場回答的,要說明原因,經主持人同意后,會后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答復詢問人,并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詢問人所提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以承擔主要職責或牽頭負責的部門為主進行答復,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補充答復。”
十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詢問人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應詢部門應當如實提供。應詢部門未能提供詢問人當場所需相關材料的,要說明原因,經主持人同意后,會后五個工作日內提供。詢問的問題、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國家秘密,應詢部門不便回答或提供的,應當作出說明。”
十三、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專題詢問結束后,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應對專題詢問情況及時進行整理,結合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報告的審議情況,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會后十個工作日內交應詢部門研究處理。”
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應詢部門應在限定時間內將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落實情況報告市人大常委會,逾期不能報告的,應作出書面說明。”
十四、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對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落實情況以及應詢部門承諾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市人大常委會適當時候對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落實情況實行滿意度測評。”
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應詢部門對有關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落實不力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依法啟動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手段督促落實。”
十五、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專題詢問會議以及應詢部門落實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情況可安排媒體進行采訪報道。”
十六、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十七、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