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0-05來源:
60、人大代表如何處理人民群眾要求轉交的涉及案件或其他問題的信件?
人大代表依照法律選舉產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參加行使國家權力。根據法律規定,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代表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中,了解到人民群眾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方針、政策的意見,應負責地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部門反映,并主動幫助有關部門出主意、提建議,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送交本級人大常委會,由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或在決策時參考。對于群眾中提出的一些不正確的意見和要求,或者不了解情況的問題,代表應該配合有關部門向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幫助政府推動工作。對于群眾交給代表的有關經濟、民事糾紛案件的申訴意見,或者要求解決個人待遇、住房等問題的案件,代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如下處理:第一,對有關國家機關貪贓枉法、徇私舞弊、不依照法定程序辦案的問題,代表可以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送交本級人大常委會,督促有關部門依法糾正違法問題,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第二,對于正在審理或已經審結的案件的上訴或申訴信件,或者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信件,代表可以建議當事人通過一定的法定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或直接寄送給有關部門研究處理。第三,如果當事人希望通過代表轉交,代表可以將信件及了解的有關情況交本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的信訪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轉送有關部門處理。但是,本級人大常委會對于轉交的這類信件一般都不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