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0-05來源:
52、如何理解“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集體服務機構”?
新修改的代表法第四十條,對原法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應當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集體服務機構,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
為代表提供履職的組織服務和保障,是各級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責。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具體承擔為代表提供履職服務保障的任務。這是我國人大制度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的。我國的人大代表,與西方的議員不同。代表來自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代表有各自的工作崗位,代表通過會議的方式依法集體行使職權,代表個人不直接處理問題。鑒于我國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是代表履職的集體參謀班子和服務班子,代表不設個人工作室,不配備個人工作班子和助手。因此,新修改的代表法,進一步明確規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集體服務機構。因此,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要努力提高集體參謀助手和服務保障水平,不斷滿足新形勢下代表履職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