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0-03來源:
漯河市人大常委會聘請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規定
(2012年8月22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更好地行使憲法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力,進一步規范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切實增強監督實效;進一步提高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質量,切實加大信訪工作督辦力度。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法律顧問由我市德才兼備的優秀執業律師組成,其人數一般不超過3人。
第三條 法律顧問受聘于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就有關問題提供相關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
第四條 法律顧問聘期一般與市人大常委會的任期一致,特殊情況可屆中變更。
第五條 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1、根據需要,對市人大常委會受理的重要(或重大)信訪案件和上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督辦以及縣區人大常委會和其他機關提交的重要(或重大)信訪案件,提供法律咨詢和案結審查核查意見和建議。
2、協助市人大常委會對全國、省兩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下發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征求意見稿提出修改建議。
3、為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職務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4、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供有關法律信息,為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各工委(室)開展有關工作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5、完成市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委托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六條 法律顧問的工作方式:
1、通常情況下每半年召開一次法律顧問會議,分析、討論、研究有關法律事務。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專題會議,針對具體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2、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保持與法律顧問的經常聯系,并及時提供人大常委會工作動態情況。
3、應邀旁聽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和執法檢查等活動。
4、根據需要,就有關法律法規實施、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或重大事項,參加專項調研。
第七條 法律顧問的日常管理和要求:
1、律師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實施統一管理。
2、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保守人大工作的秘密,未經市人大常委會的許可,不得向外公開或泄露人大常委會討論的事項、文件資料和有關案件的情況,自覺接受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3、不得利用市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與履行此職無關的事務。
4、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接受當事人的饋贈或侵占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在擔任市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期間,如果履行職責不力,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除聘任關系;工作中如出現違法違紀行為的,應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八條 本暫行規定的解釋權歸主任會議。
第九條 本暫行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