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人大代表提出質詢案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時間:2012-10-03來源:
17、人大代表提出質詢案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人大代表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嚴重不滿,或發現這些機關有失職行為,給國家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可以依法對有關部門提出質詢。質詢是人大代表的一項重要職權,可以發揮重要的監督作用,程度上要比詢問嚴厲。人大代表對有關部門的回答不滿意可以再次依法提出質詢,如果對質詢多次回答不滿意,甚至還有可能導致罷免案的提出,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就已經發生過這樣情況。人大代表提出質詢案,必須符合法定程序。憲法第七十三條和有關法律對質詢案的提出及其處理程序作出了規定,為代表行使質詢權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代表法第十四條、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人大代表提出質詢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1)質詢案必須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期間提出。
(2)質詢案的提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聯名人數。即30名以上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可以提出質詢案,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質詢案。
(3)質詢案必須書面提出,并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的對象,只能是法律規定的單位,不能是單位里的某個人。各級人大代表可以質詢的對象是不同的。全國人大代表質詢的對象是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質詢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質詢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
(4)質詢案提出以后,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根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四十四條和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質詢案的處理程序是:質詢案提出后,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決定口頭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答復。決定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5)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案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質詢案,正確行使質詢權,還應區分質詢與詢問的區別。按照法律有關規定,詢問和質詢的主要區別有以下五點:一是詢問不具有監督性質,質詢是人大行使監督權的方式之一。二是詢問沒有嚴格的程序,一般是隨問隨答,質詢有一套嚴格的程序,必須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三是詢問的范圍僅限于正在審議的議案和報告,不在此范圍內的,不能提出詢問。質詢的范圍要廣一些,凡屬于被質詢機關的職權范圍,都可以提出質詢。四是代表個人可以提出詢問,質詢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聯名人數才能提出。五是詢問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提出,質詢必須書面提出。
質詢是人大行使監督權的一種有力的形式。人大代表既要嚴肅認真地行使,加強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監督,也要注意慎重使用,不宜把工作中的一般失誤,或工作上的一般問題以質詢案形式提出;更不能因為對某些情況不甚清楚,就以質詢案的形式要求有關部門來說明情況,回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