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0-03來源:
14、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如何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實際工作中,通常的做法是:代表大會設有專門委員會的,由大會秘書處下設的議案組負責接收議案和對議案進行分類,經大會秘書處同各專門委員會商議后,由大會秘書處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報告。代表大會沒有設立專門委員會的,大會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由議案審查委員會經大會秘書處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報告。
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第十條,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后,主席團可以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一是決定列入大會議程。二是不列入大會議程。三是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縣、鄉兩級人大因為沒有專門委員會,所以主席團只能作出前兩種決定。具體的處理程序:
(1)對于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主席團交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同時可以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最后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對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該法律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審議,并由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并將修改后的法律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并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次會議審議。
(2)對于經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的會議議程的意見,由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