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0-03來源:
13、人大代表行使提議案權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事原案的職權。依法提出議案,是代表在會議期間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途徑。近年來,議案工作普遍受到人大代表的重視,代表提出的議案逐年增加。如六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收到議案6l件;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收到488件;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收到611件;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收到830件,二次會議收到759件,三次會議收到916件,四次會議收到1040件,五次會議收到1194件;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收到1050件,二次會議收到1374件,三次會議收到991件,四次會議收到1006件,五次會議收到796件;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收到462件,二次會議收到518件,三次會議收到506件。
人大代表行使提議案權,首先要了解議案的形成應該具備的條件。一般地說,形成一個議案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提出議案的主體要符合法定資格或法定代表人數。按照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除法律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外,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議案;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級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二是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各級人大的職權范圍是由憲法確定的。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全國人大的職權范圍;地方組織法第八條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范圍;地方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了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范圍。三是議案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每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上,都要對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作出決定,代表的議案,必須在議案截止日期以前提出。此外,對于議案還有書寫格式上的要求,即每個議案要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如果提出的是法律案,還應當附有法律草案。
人大代表行使提議案權,需要重點把握的問題是所提出的議案必須是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如果屬于政府工作方面的事項,則不宜以議案的形式提出,而要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形式提出。從以往的情況看,有的人大代表對代表議案的性質和作用不太了解,以為不管什么事,只要一用議案的形式提出,就會受到重視。因此,每年的代表大會上,都有一些議案實際屬于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因此,代表提出議案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屬于人大的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而對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司法機關或者其他組織處理的問題,如制定行政法規、調整行政區劃、申請經濟文化建設項目、增加勞動工資以及具體的司法案件等,不宜作為議案提出。
代表在提出議案時,還應當注意幾個具體問題。一是要一事一案。一件議案只就一個問題提出案由、案據和方案,不要把幾個問題放在一個議案中提出。二是要使用大會印發的議案專用紙。三是參加聯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親筆簽名,并填寫清楚代表證號、郵政編碼和通信地址。在同一件議案中,代表不能重復簽名。議案是誰領銜,請提出議案的代表自己商定。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需要由代表閉全體會議的過半數通過,并由代表團負責人簽名。四是對列入本次大會審議的各項議案的意見,可以在有關會議上發表,也可以整理成書面意見直接送大會秘書處,不要作為議案提出。五是書寫要工整,字跡要清楚可認,以保證大會秘書處按照程序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