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0-03來源:
11、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有哪些主要職權?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職權,在代表法第二章中有詳細規定,歸納起來,大致有十項:
(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權。
(2)審議權。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
(3)提議案權。向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 內的議案。
(4)選舉權。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5)詢問權。在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時,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
(6)質詢權??梢砸婪ㄏ虼髸岢鰧θ嗣裾捌渌鶎俨块T、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7)罷免權。可以依法提出對本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罷免案并對其投票表決。
(8)依法提出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權。
(9)表決權。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10)提建議、批評和意見權。可以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一般說來,各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有以上十項工作或稱十項職權。對全國人大代表來說,還有一項職權或一項工作,即可以依照憲法規定的嚴格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