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0-03來源:
1、我國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基本特點?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我國現行的人大代表制度概括地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選舉制。各級人大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選舉的方式有 兩種:一種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如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都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另一種是間接選舉產生。即上一級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目前,我國的全國人大代表、省級人大代表和設區的市級人大代表,都是分別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
二是兼職制。這是我國人大代表突出的特點之一。我國的人大代表和西方議會的專職議員不同,都有自己的本職工作,履行代表職務是兼職的。其優勢是便于聯系人民群眾,便于結合本職工作發揮作用,也便于選民監督。
三是任期制。即人大代表任滿了法律規定的任期,就要依法進行換屆選舉,人大代表在任期內都有代表的責任和代表職務。人大代表的任期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法律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都是5年,因此,各級人大代表的任期也是5年。
四是集體行使權力。這是民主集中制的本質要求。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集體有權,個人無權”。集體有權,指任何意志只有經過代表大會集體討論、決定,達到法定多數,最終形成決議、決定和法律,成為國家意志。代表個人,不能代替大會行使任何職權,也不能直接處理屬于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情,但代表享有法律規定的民主權利。因此,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行好職責,必須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集體行使職權。
五是委托制。目前,縣級以上人大設有人大常委會,常委會作為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可以說是代表把一部分權力,委托給常委會來行使。委托,當然有委托的權力來源和對委托后權力行使的監督。因此,常委會必須保持與人大代表的聯系,廣泛集中代表的意志,接受代表的監督。
除此之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要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開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