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0-02來源:
漯河市人大常委會專題詢問暫行辦法
(2012年8月30日漯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保障和規范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詢問權,促進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人大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題詢問主要是指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針對某一特定問題或工作領域相關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有關國家機關進行詢問、依法履行監督職權的一種方式,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法定權利。
第三條 專題詢問應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專題詢問的主體為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五條 專題詢問的對象為詢問議題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門和政府直屬部門。詢問對象除市人民政府可以由分管領導應詢外,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應詢人。應詢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會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分管相應工作的負責人到會應詢。
第六條 專題詢問的內容,應是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人民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
第七條 專題詢問的實施步驟為:(一)確定專題詢問議題;(二)制定專題詢問實施方案;(三)開展專題詢問前的視察或調查活動;(四)做好與應詢部門的協調和詢答準備;(五)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相關工作報告;(六)召開專題詢問會;(七)做好督辦落實工作。
第八條 專題詢問的議題由主任會議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提出的建議議題,或從常委會開展的監督議題中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由主任會議決定對某一事項開展專題詢問。
第九條 專題詢問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領導下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認真制訂具體實施方案,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深入開展視察或調研,提出視察或調研報告。
開展專題詢問的具體實施方案應包括專題詢問的目的意義、時間地點、方式方法、參加人員、詢問內容、組織領導、具體步驟、跟蹤落實、宣傳報道等內容。
第十條 專題詢問會期確定后,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在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告知相關應詢部門,應詢部門應于會議前十日將有關工作報告送交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審核,然后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一條 專題詢問會一般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舉行,在聽取和審議相關專項工作報告的基礎上開展。主任會議認為必要,可以臨時決定對某項議題開展專題詢問。
專題詢問活動主持人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擔任,詢問人由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應詢人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或專題詢問事項涉及到的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列席人員主要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部門負責人、應詢部門相關負責人和人大代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若干公民旁聽會議。
第十二條 專題詢問,采取一問一答的方式進行。提出詢問的方式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多人聯合提出;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提出。詢問人每次提問一般不超過3分鐘,應詢人回答每次一般不超過10分鐘。
詢問人所提問題要緊扣詢問議題,重點突出,具有針對性。詢問人在聽取應詢人回答后,認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問題,可對應詢人進行深入詢問,其他詢問人和參加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可就同一問題補充詢問,補充詢問不需事先提出。
第十三條 應詢部門負責人應當場回答詢問,不能當場回答的,要說明原因,經主持人同意后,會后以書面形式答復詢問人,并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 詢問人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應詢部門應當按時如實提供。詢問的問題、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國家秘密的,應詢部門可以不予回答或提供,但應當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專題詢問結束后,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應對專題詢問情況及時進行整理,結合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報告的審議情況,形成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交應詢部門研究處理。
應詢部門應在限定時間內將審議意見落實情況報告市人大常委會,逾期不能報告的,應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對審議意見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辦,特別對應詢部門承諾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重點督辦。市人大常委會視情況對審議意見落實情況報告實行滿意度測評,或者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應詢部門對有關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落實不力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依法啟動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手段督促落實。
第十七條 專題詢問會議可安排主流媒體進行采訪報道。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