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5-15來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規定和審判工作需要,我向;本次人大常委會提請免去陳爭鳴同志的審判職務。
陳爭鳴現任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根據中共漯河市委文件(漯文〔2012〕37號)決定,提名陳爭鳴為漯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人選,不再擔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職務。
根據以上情況,我向本次人大常委會提請免去陳爭鳴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并附有提請任免干部情況表。
請予審議。